國家稅務局關于華僑轉讓房產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0]119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廣州市稅務局:
1990年8月16日稅外(1990)474號《關于僑房轉讓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收悉。關于華僑轉讓自有房產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考慮到有些華僑轉讓自有房產時,因購買時間較早(有些是解放前購買的),難以提供購買房產時所支付價款的有關憑證,或雖能提供有關憑證,但因當時使用的貨幣價值不同,目前審核確定房價也很困難的實際情況,經研究,同意你局意見,對此類房屋轉讓時的價值,可由當地房管部門進行重估,并經稅務部門審核同意后,對其取得的收入扣除重估房價后的差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