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多繳納稅款審批權限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第18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近接一些地方詢問(94)財預字第55號《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下發后,對外商投資企業按月預退稅款及年退稅額在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問題,現明確如下:根據(94)財預字第55號文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按月預退稅款及年退稅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下放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嚴格管理,并于年度終了后60天內,將上年度退稅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