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向災區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8]61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災區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555號)下發后,一些地區詢問金融、保險企業向災區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金融、保險企業向災區捐贈,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027號)的規定執行。即:“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部分據實列入營業外支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