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業從事商品檢驗的外商投資企業認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18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據了解,目前一些地區將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了相應的稅收優惠待遇。為正確執行稅法,現明確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從事進出口商品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價格等的委托檢驗、鑒定、認證等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屬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凡已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從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