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轉發《國務院關于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規定適用范圍的通知》的通知
國稅發[1999]13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為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促進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已以《國務院關于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規定適用范圍的通知》(國發「1999」13號)決定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規定的適用范圍。現將國發[1999]13號文件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