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0]87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自2000年11月1日起,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必須按要求填報《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待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式樣附后,各地可根據情況印制),或提供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簽發(fā)的居民身份證明。原《外國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待遇申請表》不再適用于外籍居民個人申請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
外籍居民個人填報的《申請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證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內有效,該居民在此期間異地存款要求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時,可向原受理稅務機關提出,憑其經該機關蓋章的《申請表》或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如確有必要,有關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就某項所得單獨提供居民身份證明。
附件:外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待遇申請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