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認定為生產性企業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38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的污水處理項目能否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2002]213號)收悉:
為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加速社會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對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并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