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東電報局環(huán)球市場有限公司向渣打銀行深圳分行出租網絡線路及設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100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大東電報局環(huán)球市場有限公司向渣打銀行深圳分行出租網絡線路及設備涉稅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fā)[2004]180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現對大東電報局環(huán)球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愛爾蘭”)從渣打銀行深圳分行收取的網絡線路及設備租賃費、設備安裝及維修費和網絡實施及管理支持費(以下統稱“網絡費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批復如下:
一、大東愛爾蘭為渣打銀行深圳分行提供中國境內、外的網絡線路及設備出租而收取的全部網絡費用,屬于稅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項第3目規(guī)定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租金所得,應由渣打銀行深圳分行按照稅法第十九條及其相關規(guī)定和適用的稅收協定扣繳所得稅。
二、由渣打銀行深圳分行負擔的網絡費用全部或部分采取在渣打銀行全球或部分分行間分攤的方法確定的,其分攤的份額應與其享受的利益或服務份額相一致;超出該分攤份額的部分不得在計算渣打銀行深圳分行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