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并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6]2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并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滬國稅外[2005]141號)收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陸續(xù)在上海、北京、大連、青島、深圳、蘇州、天津、武漢、廈門、成都、重慶、廣州設立了12家分行。經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授權,申請由上海分行負責合并申報繳納上述12家分行的企業(yè)所得稅。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鑒于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履行對其他各分行經營業(yè)務(資金運用、財務管理等)的監(jiān)督管理職能,并設有完整的帳簿、憑證,能夠正確反映各分行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八十九、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同意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從2006年度起合并申報繳納現有12家分行的企業(yè)所得稅。
二、由于涉及合并申報的分行較多,計算各分行的虧損彌補和各分行之間的盈虧相抵十分復雜,為簡便合理地計算各分行的應納稅所得額,上海分行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各分行所得的分配比例方法,以此劃分各分行的所得、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今后在內地新設分行需合并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仍須按《實施細則》第八十九、九十條的規(guī)定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