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集中繳納營業稅的通知
國稅函[1995]66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支持組建政策性銀行的精神,便于國家開發銀行應繳納的營業額集中返還,現對國家開發銀行納稅地點的問題明確如下:國家開發銀行委托貨款業務應繳納的營業稅,從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國家開發銀行總行集中繳納,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