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紡織機械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9]01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近接國家紡織工業局《關于要求將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列入紡機出口全額退稅企業名單的函》,反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紡織機械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字[1998]107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部分未列入《通知》名單的紡織機械出口企業不能享受到全額退稅政策,影響了紡織機械的出口。為切實貫徹國務院有關鼓勵紡織機械出口的指示精神,經研究,現就出口紡織機械有關退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業(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外,下同)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間自營(委托)出口《通知》所列的紡織機械,一律按17%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二、對出口企業1998年1月1日以后出口且已按9%退稅率辦理退稅手續的紡織機械,可按17%退稅率計算退稅并補退未退稅款。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