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4]1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不發西藏),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沈陽、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稅務局:現將《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略)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甘公網安備 620102020027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