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受托舉辦考試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1053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人事部《關于按實際收入核定計稅營業額的函》,要求明確人事部考試中心受托舉辦社會化考試和組織考試教材發行業務計征營業稅營業額。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考試中心受托舉辦社會化考試和考試教材發行業務,是從事代理業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四條“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的規定精神,考試中心受托舉辦社會化考試和考試教材發行業務的計稅營業額為其實際取得的傭金,即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合作費、試卷費、運費以及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