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儲蓄存款利息清單的通知
國稅發[2000]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政儲匯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
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各級國家稅務局、人民銀行及儲蓄機構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保證了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收入逐月大幅度增長。各儲蓄機構出具的儲蓄存款利息清單,同時視為完稅憑證,需要在內容上進一步統一。為了加強和規范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就規范儲蓄存款利息清單(以下簡稱利息清單)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儲蓄機構使用的利息清單必須含有以下內容的欄目:利息、應稅利息、稅率、稅金、稅后利息。個別儲蓄機構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到位確有困難的,經與同級國家稅務局協商一致后,最遲可延至2000年12月1日起實行。與此同時,各儲蓄機構一律取消儲戶在利息清單上簽字的手續。
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總行及郵政儲匯局應提出統一規范本系統利息清單的具體要求,條件成熟的,可以在全系統范圍內制定使用內容、格式、聯次、字體、顏色及紙張規格均完全統一的利息清單;尚不具備條件的,可先統一規范一省內的利息清單,再創造條件逐步統一全系統的利息清單。其他儲蓄機構也應按此要求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
三、各級國家稅務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做好規范利息清單的指導工作,加強組織協調,與各儲蓄機構一起共同解決好過渡期間可能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四、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將在今年適當時間,對各儲蓄機構規范利息清單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希望各部門接此通知后,按照要求認真做好規范利息清單的各項工作,并于2000年年底前將執行情況分別書面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