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違法案件的管轄及舉報獎金支付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0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車輛購置稅違法案件的管轄及舉報獎金支付問題的請示》(遼國稅發(fā)[2002]137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由于車輛購置稅的征收及檢查均由交通部門負責,車輛購置稅的相關經(jīng)費(如人頭經(jīng)費、征收稽查經(jīng)費等)也均由交通部門掌握使用,因此,在人員、經(jīng)費劃轉到稅務部門之前,總局同意你局意見,舉報獎金應由負責查處的交通部門支付。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