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汽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第035號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皖地稅政四字[1996]468號)收悉。
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你省岳西縣劉某等6人于1993年6月合股集資購買大客車一輛并將該車轉讓給某汽車運輸公司從事營運。三年轉讓期滿后,該車的所有權、營運權、線路牌等均歸汽車運輸公司所有。上述交易于財產轉讓。劉某等6人獲得的收入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guī)定的"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