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征收契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8]66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25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繳納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稅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fā)[2008]39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根據現(xiàn)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對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征收契稅。計稅依據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補繳的土地收益金及應補繳政府的其他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