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制企業(yè)承受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
國稅函[2006]15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25號)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yè)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契稅問題的請示》(云地稅發(fā)[2005]25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主輔業(yè)改制分流的總體方案,2004年,云南石油公司工程安裝公司改制為云南石油工程安裝有限公司。在改制過程中,云南石油工程安裝有限公司以出讓方式承受了5870.38畝國有土地,該土地原由其關聯企業(yè)昆明石油公司以劃撥方式使用。
對改制企業(yè)以出讓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征收契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guī)定,土地原由被改制企業(yè)以劃撥方式使用的,計稅依據為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其余情況,計稅依據按文件第一條規(guī)定的辦法確定。對云南石油工程安裝有限公司以協議出讓方式承受原由昆明石油公司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財稅[2004]134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計征契稅。對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計稅價格由征收機關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