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關于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國稅油函[1994]1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26號)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qū)公司、專業(yè)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由原繳納工商統一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后,應相應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F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中油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1993年12月29?日《關于城建稅征收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按條例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教育費附加
二、中油公司應按照國務院國發(fā)明電[1994]2號《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的規(guī)定,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按3%繳納教育費附加。
三、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