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號
為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相銜接,積極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現將修訂后的稅務執法文書式樣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的公告》(2021年第23號)中附件對應的文書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訂后的稅務執法文書式樣.doc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1月25日
附件:
修訂后的稅務執法文書式樣
目錄
(一)稅務處理決定書
(二)催告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適用)
(三)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扣繳稅收款項適用)
(四)扣繳稅收款項通知書
(五)強制執行申請書
(六)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七)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稅處〔 〕 號
: (納稅人識別號: )
我局(所)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對你(單位)(地址: ) 年 月 日至 年___月 日
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
1.
2.
(二)
……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一)
1.
2.
(二)
……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日內到 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機關對各類稅收違法行為依據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作出處理決定時使用。
3.本決定書應當包括如下內容:被處理對象名稱、查證的違法事實及違法所屬期間、處理依據、處理決定、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作出處理決定日期、處理決定文號、告知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限、途徑。
4.本文書受送達人處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填寫注冊登記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地址。
5.本決定書的主體部分,必須抓住稅收違法行為的主要事實,簡明扼要地加以敘述,然后列舉處理的依據,寫明處理結論。若違法事實復雜,應當分類分項敘述。
6.本決定書所援引的處理依據,必須是稅收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并應當注明文件名稱、文號和有關條款。
7.“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日內到 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其中強制執行措施僅限于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適用,對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本決定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9.文書字號設為“稅處”,稽查局使用設為“稅稽處”。
10.本決定書為A4豎式,一式三份,一份送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一份交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征管部門,一份裝入卷宗。
稅務局(稽查局)
催 告 書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適用)
稅強催〔 〕 號
:(納稅人識別號: )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向你(單位)送達 ,你(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催告,請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下列義務:
1.
2.
逾期仍未履行義務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在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請你(單位)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地址:
執法人員(檢查證號):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文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制作,是稅務機關在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前,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而制作的執法文書。
2.本催告書抬頭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3.“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填寫送達當事人文書的日期,年份不能簡寫。
4.“送達 ”:填寫文書名稱及字號。
5.“你(單位) ”橫線處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行政復議法第七十八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等規定,結合具體情形填寫。
6.“1. 2. ”:下劃線填寫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即稅務機關在有關決定性文書中作出的行政決定,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如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只有一項的,第2 項空白處應劃去;如有多項的可增加項目。
7.當事人陳述申辯:當事人在本催告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相應記錄。
8.“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填寫稅務機關受理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聯系人、電話及地址。
9.執法人員(檢查證號):由執法人員簽名(蓋章)并注明稅務檢查證件號碼。執法人員應為兩名以上。
10.本文書應當交當事人確認后由當事人簽名(蓋章)。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處罰法、強制法、復議法中有專門規定)。
11.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被催告當事人,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稅務局(稽查局)
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扣繳稅收款項適用)
稅強扣〔 〕 號
:(納稅人識別號: )
鑒于你(單位)(地址: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規定,經
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決定從 年 月 日起從你(單位) 的存款賬戶(賬號: )中扣繳以下款項,繳入國庫:
稅 款(大寫): (¥ )
滯 納 金(大寫): (¥ )
罰 款(大寫): (¥ )
沒收違法所得(大寫): (¥ )
合 計(大寫): (¥ )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設置。
2.適用范圍:
(1)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但納稅人逾期未繳納稅款時使用;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時使用;
(3)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時使用;
(4)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履行時,或者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時使用。
3. 本文書受送達人處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4.“鑒于你(單位)(地址: ) ” 地址填寫注冊登記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地址。第二橫線處填寫強制執行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結合具體情況填寫)。
5.“經 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橫線處填寫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局(分局)局長所在稅務機關的具體名稱。
6.“在 的存款賬戶(賬號: 中扣繳以下款項)”橫線處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具體名稱。
7.本決定書應與《扣繳稅收款項通知書》一并依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后使用。
8.“向 ”橫線處填寫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上級稅務機關的具體名稱。
9.本決定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在送達金融機構后送達納稅人一份。
10.文書字號設為“強扣”,稽查局使用設為“稽強扣”。
11.本決定書為A4豎式。一式三份,一份送金融機構,一份送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一份裝入卷宗。
稅務局(稽查局)
扣繳稅收款項通知書
稅扣通〔 〕 號
:
未按規定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規定,經 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請于本通知書送達之時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所附繳款憑證共 份開具的金額(大寫) (¥ )元從其在你處的存款賬戶(賬號: )扣繳入庫(賬號: )。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填寫
存款賬戶余額:
簽收人: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簽收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八條設置。
2.適用范圍:
(1)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但納稅人逾期未繳納稅款時使用;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時使用;
(3)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時使用;
(4)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履行時,或者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時使用。
3.本通知書抬頭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具體名稱。
4.“ 未按規定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橫線處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具體名稱。
5.“經 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橫線處填寫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局(分局)局長所在稅務機關的具體名稱。
6.本通知書應與《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扣繳稅收款項適用)》一并依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后使用。
7.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在送達時簽收時間不但要寫明“年”、“月”、“日”、“時”,而且要具體寫明“分”。
8.文書字號設為“扣通”,稽查局使用設為“稽扣通”。
9.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隨同《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扣繳稅收款項適用)》送金融機構,一份裝入卷宗。
稅務局(稽查局)
強制執行申請書
稅強申〔 〕 號
:
申請執行人: 地址:
行政機關負責人: 職務: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被申請執行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根據 規定,特申請貴院強制執行。
附件:
申請執行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申請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
2.適用范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款、滯納金、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時使用。
3.本申請書抬頭填寫稅務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的具體名稱。
4.正文第一段填寫申請理由,理由一般包含如下內容:
(1)對當場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未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又不履行;對作出的其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未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
(2)已對 (《稅務處理決定書》名稱、字號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名稱、字號)申請行政復議,但對 (復議機關) 年 月 日作出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 稅復〔 〕 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
(3)已對 (《稅務處理決定書》名稱、字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名稱、字號、《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名稱、字號)提起行政訴訟,但不履行 人民法院 (判決書或裁定書名稱、字號)的判決(裁定)。
5.“根據 規定”橫線處依照不同情況填寫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九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十八條。
6.“附件”根據具體情況填寫《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的文書名稱、字號。
7.文書字號設為“強申”,稽查局使用設為“稽強申”。
8.本申請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人民法院,一份裝入卷宗。
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稅簡罰〔 〕 號
被處罰人名稱 | |
被處罰人證件名稱 | | 證件號碼 | |
處罰地點 | | 處罰時間 | |
違法事實 及 處罰依據 | |
繳納方式 | □1.當場繳納; □2.限十五日內到 繳納。 |
罰款金額 | (大寫) ¥ |
告知 事項 | 1.當事人應終止違法行為并予以糾正; 2.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 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稅務機關可自繳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4.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執法人員已告知我享有陳述、申辯權利,我陳述、申辯如下: 經辦人: 年 月 日 |
執法人員: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 簽收情況:
經辦人: 年 月 日 |
使用說明
1.本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設置。
2.適用范圍:在對公民處以 200 元(含 200 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 3000 元(含3000 元)以下罰款,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時使用。
3.填寫說明:
(1)被處罰人名稱:單位被處罰的,填寫單位全稱;個人被處罰的,填寫個人姓名。
(2)被處罰人證件名稱:單位填寫稅務登記證件(含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填寫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個人被處罰的,填寫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名稱。
(3)證件號碼:單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填寫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個人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4)繳納方式:如果是當場繳納,在“□1” 內打“√”,如是指定繳納在“□2”處打“√”,在“ ”填寫繳納地點。
(5)經辦人:填寫具體經辦被處罰事項,能代表被處罰人陳述申辯及簽收文書的人員,被處罰人是單位的,要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4.文書字號設為“稅簡罰”,稽查局使用設為“稅稽簡罰”。
5.本表為 A4 型豎式,一式二份,當事人一份,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一份。
稅務局
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稅社簡罰〔 〕 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 | |
被處罰單位 證件名稱 | | 證件號碼 | |
處罰地點 | | 處罰時間 | |
違法事實及 處罰依據 | |
繳納方式 | □1.當場繳納; □2.限十五日內到 繳納。 |
罰款金額 | 人民幣(大寫) ¥ ?元 |
告 知 事 項 | 1.當事人應終止違法行為并予以糾正; 2.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 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稅務機關可自繳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4.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執法人員已告知我享有陳述、申辯權利,我陳述、申辯如下: 經辦人: 年 月 日 |
執法人員: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 簽收情況:
經辦人: 年 月 日 |
使用說明
1.本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設置。
2.適用范圍: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 3000 元(含 3000 元)以下罰款,當場作出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罰時使用。
3.填寫說明:
(1)被處罰單位名稱:填寫單位全稱。
(2)被處罰單位證件名稱:填寫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證件。
(3)證件號碼: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4)繳納方式:如果是當場繳納,在“□1” 內打“√”,如是指定繳納在“□2”處打“√”,在“ ”填寫繳納地點。
(5)經辦人:填寫具體經辦被處罰事項,能代表被處罰單位陳述申辯及簽收文書的人員,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4.文書字號設為“社簡罰”。
5.本表為 A4 型豎式,一式二份,當事人一份,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