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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已經2025年3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2025年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胡靜林

2025年3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部門規章及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清理,國家稅務總局決定:

一、對3件稅務部門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68件稅務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三、對19件稅務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廢止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文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

2.全文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3.部分條款廢止和修改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附件1

全文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

序號

制定機關

名稱

文號

公布日期

1

國家稅務局 國家體改委

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

國稅發〔1992〕13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修改

1992年6月12日

2

國家稅務總局

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

國稅發〔1998〕44號公布

1998年3月26日

3

國家稅務總局

網絡發票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公布,第44號修改

2013年2月25日

附件2

全文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標題

文號

發布日期

1

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執行中英稅收協定若干問題的復函

(85)財稅油政字第16號

1985年9月21日

2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執行我國和新西蘭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若干條文解釋的通知

(87)財稅協字第015號

1987年6月30日

3

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對方締約國的工程承包公司或出租公司派遣來華人員的雇主判定問題的批復

(87)財稅油政字第28號

1987年12月17日

4

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判定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雇主問題的批復

(88)財稅油政字第1號

1988年1月7日

5

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外籍來華工作不足一個月而取得的全月工資、薪金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

(88)財稅油政字第17號

1988年6月26日

6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89)國稅地字第119號

1989年11月10日

7

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單位使用鐵道部所屬單位的房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0〕924號

1990年7月28日

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際海運稅收問題一覽表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4〕237號

1994年5月31日

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費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42號

1994年6月9日

10

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國稅發〔1996〕210號

1996年11月15日

1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否構成稅收協定所述常設機構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國稅函〔1999〕607號

1999年9月13日

12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驗收標準》的通知

國稅辦發〔1999〕48號

1999年12月22日

1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蚌埠市公路機械化工程處納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0〕76號

2000年1月31日

1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檢查驗收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0〕241號

2000年4月13日

1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各部門機關后勤體制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32號

2002年4月23日

1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函〔2002〕401號

2002年5月13日

1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已繳稅金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1387號

2003年12月26日

1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4〕144號

2004年1月29日

1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納稅信息“一戶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4〕529號

2004年4月29日

2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為納稅人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服務的中介機構資格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822號

2004年6月25日

2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984號

2004年8月20日

2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4〕167號

2004年12月31日

2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審核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4〕862號

2004年6月30日

2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管理,實施“一機多票”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5〕35號

2005年8月18日

2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納稅評估部分方法及行業納稅評估指標的通知

國稅函〔2005〕1205號

2005年12月20日

2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控收款機稅控IC卡灌裝、初始化及異常處理工作流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5年第2號

2005年8月31日

2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利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229號

2006年3月1日

2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其他抵扣憑證數據采集傳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44號

2006年12月22日

2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查承擔單一生產功能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稅情況的通知

國稅函〔2007〕236號

2007年2月28日

3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稅發〔2007〕32號

2007年3月20日

3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國稅函〔2007〕1087號

2007年11月2日

3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中英文對照版)的通知

國稅函〔2008〕227號

2008年3月10日

3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33號

2008年3月26日

3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40號

2008年4月21日

3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賽孚燃油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415號

2008年5月14日

3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推行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8〕761號

2008年8月25日

3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專項檢查的通知

國稅函〔2008〕861號

2008年10月24日

3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九部門《關于印發規范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服務和收費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國稅函〔2008〕989號

2008年12月3日

3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名單的通知

國稅函〔2008〕1064號

2008年12月26日

4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國稅發〔2008〕128號

2008年12月29日

4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債務重組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1號

2009年1月4日

4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9〕134號

2009年3月17日

4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業務需求》的通知

國稅函〔2009〕178號

2009年4月2日

44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下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關聯業務電子申報軟件的通知

國稅辦發〔2009〕36號

2009年4月9日

4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標準稅務確認條件的批復

國稅函〔2009〕342號

2009年6月26日

4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部分國家(地區)稅收居民證明樣式的通知

國稅函〔2009〕395號

2009年7月24日

4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目錄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399號

2009年7月27日

4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及相關管理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2009〕416號

2009年8月5日

4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卷煙批發單位名單的通知

國稅函〔2009〕459號

2009年8月24日

5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573號

2009年10月19日

5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網球系列賽支付國際職業網球聯合會有關費用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628號

2009年11月12日

5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考試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752號

2009年12月23日

5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的通知

國稅函〔2009〕343號

2009年6月30日

5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0〕9號

2010年1月17日

55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同意尤尼泰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辦函〔2010〕219號

2010年4月19日

5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取得我國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83號

2010年5月6日

5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穩定輕烴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10〕205號

2010年5月13日

5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7號

2010年7月30日

5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1號

2010年10月27日

6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5號

2011年6月17日

6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4號

2011年12月15日

6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1號

2012年5月25日

6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二級分支機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7號

2012年7月27日

6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

2014年12月29日

65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5年第57號

2015年8月4日

6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功能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2號

2016年5月27日

6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功能及系統維護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7號

2016年8月29日

6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2022年7月份增值稅留抵退稅申請時間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2022年7月8日

附件3

部分條款廢止和修改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標題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廢止和修改
的條款

修改前的內容

修改后的內容

1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中泰兩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若干條文解釋的通知

(86)財稅協字第037號

1986年12月31日

廢止第一條

————

————

2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煤炭企業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89)國稅地字第89號

1989年8月23日

廢止第二條中的“煤炭企業的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

————

3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礦山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89)國稅地字第122號

1989年11月10日

廢止第二條中的“以及荒山占地”

————

————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4〕100號

2004年8月5日

廢止第二條中的“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

5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關于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繳納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80號

2005年11月9日

修改第六條

六、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初定期將上年度館員名單在總局服務器FTP://CENTRE/流轉稅司/消費稅處/車購稅/駐外使領館回國人員名單上公布,請各省、區、市稅務局及時將本地區人員名單下載,作為事后檢查的核對資料。

六、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外交部提供的相關信息下發館員名單作為事后核對材料。

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贊助奧運會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3號

2006年1月24日

廢止第二條

————

————

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搜狐公司贊助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771號

2006年8月15日

廢止第二條

————

————

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80號

2009年4月16日

廢止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

————

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02號

2009年4月21日

廢止第三條

————

————

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6號

2010年4月19日

修改條款

一是文中所有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和“國稅發〔2008〕28號”相關表述;
二是第五條“五、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一是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將國稅發〔2008〕28號修改為“57號公告”。
二是將第五條修改為:五、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按照57號公告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1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相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年第70號

2011年12月2日

修改第五條

五、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資產管理部**縣(市、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后,發票使用量大、需自行開具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發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縣(市、區)開具發票的辦法。

五、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資產管理部**縣(市、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后,發票使用量大、需自行開具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用手續;發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縣(市、區)開具發票的辦法。

1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稽查執法文書式樣》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號

2012年1月4日

修改附件

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使用說明中“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157號)第十七條和《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第十一條設置。”
二、《×××稅務局稽查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使用說明“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依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第十條設置。”“3. 檢舉人使用與其工商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否則為匿名檢舉。”
三、《×××稅務局(稽查局)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使用說明“1.《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157號)第二十六條設置。”
四、《×××稅務局(稽查局)勘驗筆錄》使用說明“1.《勘驗筆錄》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157號)第三十一條設置。”
五、《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一)》《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使用說明“1.《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157號)第四十條設置。”
六、《×××稅務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使用說明“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157號)第六十條設置。”
七、《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使用說明“1.《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157號)第六十條設置。”
八、《×××稅務局(稽查局)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使用說明“1.《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設置。”

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使用說明“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依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十一條設置。”
二、《×××稅務局稽查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使用說明“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依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十三條設置。”“3. 檢舉人使用與其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否則為匿名檢舉。”
三、《×××稅務局(稽查局)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使用說明“1.《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和《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九條設置。”
四、《×××稅務局(稽查局)勘驗筆錄》使用說明“1.《勘驗筆錄》依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四條設置。”
五、《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一)》《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使用說明“1.《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設置。”
六、《×××稅務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使用說明“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四十八條設置。”
七、《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使用說明“1.《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四十八條設置。”
八、《×××稅務局(稽查局)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使用說明“1.《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設置。”

1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6號

2013年4月15日

修改條款,廢止附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規定,現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予以公布。上述4家企業新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納入所屬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相關涉及企業所得稅事宜按國稅函〔2010〕184號文件規定辦理。
附件: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規定,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4家企業新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納入所屬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相關涉及企業所得稅事宜按國稅函〔2010〕184號文件規定辦理。

1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8號

2013年7月9日

廢止第三條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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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7號

2013年9月29日

廢止第三條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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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8號

2013年9月30日

修改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廢止附件1、附件2

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各省郵政公司和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各省速遞物流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這些子公司下屬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由這些子公司匯總申報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就地預繳。二級分支機構的名單,由企業提供,省稅務機關予以公布確認。以前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各省級郵政公司二級分支機構名單沒有確認的,給予補充確認。
  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管理,應按國稅函〔2010〕184號第一條規定執行。兩家公司的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見附件)現予以公布。兩家公司的下屬二級(不含)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由二級分支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經所在地省稅務機關審核后公布確認。
  四、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二級分支機構名單,國家稅務總局或各省稅務機關首次確認后,企業今后增加的二級分支機構,由企業出具說明文件,并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后,在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時,附送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即可,不再另行發文公布。新增加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在設立當年,由總機構統一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
  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二級(不含)以下分支機構名單,各省稅務機關首次確認后,企業今后增加的二級(不含)以下分支機構,在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時,將有關情況附送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附件: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
2.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

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各省郵政公司和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各省速遞物流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這些子公司下屬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由這些子公司匯總申報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就地預繳。
  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管理,應按國稅函〔2010〕184號第一條規定執行。
  四、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新增加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在設立當年,由總機構統一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
  

1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

2014年1月10日

1.廢止第一條中的“然后再將匯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
2.廢止第二條中的“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3.廢止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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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2014年3月17日

廢止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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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

2021年6月30日

修改附件

一、附件1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一)序號1 證明名稱: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員信息證明 證明用途: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
(二)序號2 證明名稱: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 證明用途: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
(三)序號3 證明名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的辦學許可證 證明用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
二、附件2 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一)“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對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二、納稅人承諾
……
(二)(□對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承諾填寫該項)本人現購買位于 房產作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條件(請選擇):
□個人購買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
□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
……”
(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對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辦學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納稅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的辦學許可證,證明納稅人具有社會力量辦學資質。
二、納稅人承諾
本單位(個人)就辦理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事項,作出以下承諾:
(一)本單位(個人)……將于 年 月 日(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前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的辦學許可證,并提交稅務機關。
……”

一、附件1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一)序號1 證明名稱: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員信息證明 證明用途: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
(二)序號2 證明名稱: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 證明用途: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
(三)序號3 證明名稱:辦學許可證 證明用途:非營利性的學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科研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
二、附件2 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一)“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對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
二、納稅人承諾
……
(二)(□對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承諾填寫該項)本人現購買位于 房產作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條件(請選擇):
□個人購買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
□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
……”
(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于對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辦學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非營利性的學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科研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供辦學許可證,證明納稅人具有辦學資質。
二、納稅人承諾
本單位(個人)就辦理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事項,作出以下承諾:
(一)本單位(個人)……將于 年 月 日(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前取得辦學許可證,并提交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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