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
現將《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納稅繳費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
2.納稅繳費信用評價信息
3.納稅繳費信用參評申請表
4.納稅繳費信用復評(核)申請表
5.納稅繳費信用修復申請表
6.納稅繳費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5月16日
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納稅繳費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繳費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繳費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繳費人的納稅繳費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辦理稅務信息確認、身份信息報告,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以下簡稱經營主體)。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其他類型納稅人繳費人可自愿申請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全國納稅繳費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稅務機關負責所轄地區納稅繳費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納稅繳費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納稅繳費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設,規范統一納稅繳費信用管理。
第七條 稅務機關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機制,推動納稅繳費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條 納稅繳費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稅務機關對經營主體納稅繳費信用信息的記載和整理。
第九條 納稅繳費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經營主體的基礎信息和納稅繳費信用歷史記錄。
稅務內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費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經營主體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非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務檢查信息等經營主體不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外部參考信息包括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外部評價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經營主體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
第十條 納稅繳費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經營主體信用基本信息、稅務內部信息由稅務機關從稅務管理系統中采集。
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過稅務管理系統、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臺、部門間數據交換等渠道采集。
第三章 評 價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遵循無記載不評價、何時記載何時評價的原則,使用經營主體的納稅繳費信用信息,并按照規定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確定納稅繳費信用級別。
第十三條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經營主體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經常性指標中納稅繳費信息齊全的,從93分起評,不齊全的,從90分起評。
直接判級適用于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的經營主體(以下簡稱新設立經營主體)或者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經營主體。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見附件1。
第十四條 外部參考信息在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中記錄,與納稅繳費信用評價信息形成聯動機制。
第十五條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公歷年度。距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經營主體,不參加本期年度評價。
第十六條 納稅繳費信用級別設A、B、M、C、D五級。A級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M級為新設立經營主體或者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但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C級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D級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有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不能評為A級:
(一)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二)上一評價年度評價結果為D級的;
(三)非正常原因評價年度內增值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應納稅額為0的;
(四)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直接判為D級:
(一)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留抵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
(二)存在逃避繳納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等違法行為被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公安機關直接立案查處的;
(三)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四)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足額繳納稅款、利息、滯納金和罰款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六)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七)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稅收優惠的;
(八)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九)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者走逃(失聯)戶的;
(十)由非正常戶或者走逃(失聯)戶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者走逃(失聯)戶之后注冊登記、負責經營的;
(十一)由D級經營主體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評為D級之后注冊登記、負責經營的;
(十二)被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的;
(十三)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九條??經營主體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繳費信用評價:
(一)由于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經營主體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繳費義務的;
(二)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費款的;
(三)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對經營主體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的情形。
第四章 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
第二十條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遵循誰評價、誰確定、誰發布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原則上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經營主體提供納稅繳費信用評價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詢服務。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生效時間以實際發布日期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請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的納稅人繳費人,可自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滿12個月后填寫《納稅繳費信用參評申請表》(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與納稅繳費信用評價。主管稅務機關于受理申請的次月依據其近12個月的納稅繳費信用狀況確定納稅繳費信用級別。
納稅人繳費人自愿申請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后,存續期內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以前年度的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不再評價。
第二十三條 經營主體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填寫《納稅繳費信用復評(核)申請表》(附件4)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核):
(一)在年度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前,對評價指標扣分或者判級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申請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在評價結果確定前完成復核;
(二)對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次年年度評價前申請復評,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評;
(三)因距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未參加年度評價的,可在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滿12個月后申請復評,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近12個月的納稅繳費信用狀況,確定其納稅繳費信用級別,并于受理申請的次月完成復評。
第二十四條 經營主體發生納稅繳費失信行為,符合相應納稅繳費信用修復條件的,可按以下方式進行修復:
(一)失信行為已記入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的,經營主體可在次年年度評價前填寫《納稅繳費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5)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信用修復,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失信行為糾正情況重新評價其納稅繳費信用級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修復;
(二)失信行為尚未記入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的,經營主體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根據失信行為糾正情況統一更新結果。
經營主體應對信用修復申請內容的真實性作出承諾。稅務機關發現經營主體虛假承諾的,撤銷相應的納稅繳費信用修復結果,并按照納稅繳費信用評價指標,對虛假承諾行為予以扣分。
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拓展優化信用修復渠道,并根據納稅繳費信用信息采集情況,逐步擴大免申請信用修復范圍。納稅繳費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見附件6。
信用修復前已適用的稅費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
第二十五條 企業進入破產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該企業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繳納稅費款、利息、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繳費失信行為的,可以申請按照破產重整企業適用的修復標準開展信用修復。
申請按照破產重整企業適用的修復標準開展信用修復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認可的和解協議。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對經營主體的納稅繳費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 ????
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經營主體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其當前納稅繳費信用級別調整為D級。相關失信行為發生在以前評價年度的,應同步調整其相應評價年度的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D級。
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經營主體在以前評價年度存在需扣減年度評價指標得分情形,或者生產經營業務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調整其相應年度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和評價信息。
第二十七條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狀態變化時,稅務機關可以采取適當方式,通知、提醒經營主體。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一)主動公開A級名單及相關信息;
(二)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定,逐步開放B、M、C、D級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五章 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經營主體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條 對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為A級的經營主體,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一)主動向社會公布A級名單;
(二)下一年度起評分提高1分,連續評為A級的可累積提高,起評分最高不超過100分;
(三)可以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即時辦理;其他普通發票按需領用;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需開具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數電發票);
(四)連續3年評為A級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輔導辦理稅費事項;
(五)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為B級的經營主體,稅務機關適時進行稅費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參考本辦法第三十條推出激勵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為M級的經營主體,稅務機關適時進行稅費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第三十三條 對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為C級的經營主體,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從嚴管理,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采取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 對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為D級的經營主體,稅務機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直接責任人員在經營主體被評價為D級之后注冊登記、負責經營的其他經營主體直接判為D級;
(二)結合經營主體風險評估情況,限額限量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限制數電發票額度;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領新、嚴格限量供應;
(三)列入重點監控對象,加強信用監管;
(四)除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十一項外,因直接判級評為D級的,D級評價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評為A級;因年度評價指標得分評為D級的,次年評價時加扣11分;
(五)依法依規將D級評價結果提供相關部門,并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評價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4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2014年第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2015年第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1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
經營主體信用基本信息 | 基礎信息 | 稅務登記信息: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址,經營地址…… |
人員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號),財務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出納(姓名+身份證號),辦稅員(姓名+身份證號)等從稅收征管、可信身份系統等信息系統采集的涉稅人員身份信息 |
經營信息:XX年度經營收入合計XX元,已繳稅費款合計XXX元(其中:增值稅XX元,消費稅XX元,……) |
納稅繳費信用歷史記錄 | 納稅繳費信用記錄(比如:2022年,2023年,……) |
納稅評估、大企業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稅務稽查無問題年份(比如:2022年、2023年、……) |
相關部門信用最高級別 (比如:2022年:海關XX,市場監管XX,環保XX,銀行XX……;2023年:海關XX,市場監管XX,環保XX,銀行XX……) |
相關部門信用最低級別 (比如:2022年:海關XX,市場監管XX,環保XX,銀行XX……;2023年:海關XX,市場監管XX,環保XX,銀行XX……) |
稅務內部信息 | 經常性 指標信息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扣分 (判級)標準 |
01.稅費申報信息 | 0101.按照規定申報 納稅繳費 | 010101.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繳費申報(按月計算) | 5分 |
010102.未按規定期限代扣代繳(按月計算) | 5分 |
010103.未按規定期限填報財務報表(按次計算) | 3分 |
010104.非正常原因評價年度內增值稅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應納稅額為0的 | 不予評A |
010105.自經營主體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不足3年的 | 不予評A |
010106.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按次計算) | 11分 |
010107.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或企業財務負責人未依法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 | 5分 |
0103.出口退(免)稅申報與審核 | 010301.在出口退稅業務辦理過程中,被稅務機關函調后發現存在不予退稅情形的 | 1分 |
0104.稅收優惠資格 資料真實申報 | 010401.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稅收優惠的 | 直接判D |
稅務內部信息 | 經常性 指標信息 | 01.稅費申報信息 | 0105.未按規定報送 相關涉稅涉費資料 | 010501.未按規定時限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處理辦法; 010502.使用計算機記賬,未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 010503.未按規定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 010504.未按規定提供其他涉稅涉費資料的 (以上按次計算) | 3分 |
010505.未在規定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開立(變更)賬號的 | 5分 |
010506.提供虛假涉稅涉費資料,不如實反映或拒絕提供涉稅涉費資料的 | 11分 |
02.稅費款繳納信息 | 0201.欠繳稅費款次數 | 020101.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已申報或批準延期申報的應繳納稅費款(按月計算) | 5分 |
0202.欠繳稅款金額 | 020201.至評定期末,經營主體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已申報或批準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滯納金在5萬元以下的 | 5分 |
020202.至評定期末,經營主體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已申報或批準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滯納金在5萬元(含)以上100萬以下的 | 11分 |
020203.至評定期末,經營主體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已申報或批準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滯納金在100萬元(含)以上的 | 22分 |
0203.未按規定履行 代扣代繳義務 | 020301.已代扣代收稅費款,未按規定解繳的(按月計算) | 11分 |
020302.未履行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費款(按次計算) | 5分 |
0204.核定征收 | 020401.日常管理中因存在稅收違法行為被稅務機關依職權核定計算稅款的(按次計算) | 11分 |
03.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 | 0301.發票開具、取得、保管、繳銷、報告 | 030101.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 030102.使用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數據的 (以上按次計算) | 5分 |
030103.未按規定開具發票; 030104.紙質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 030105.未按規定保管紙質發票并造成發票損毀、遺失的; 030106.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 030107.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的; 030108.違規跨境或跨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紙質空白發票 (以上按次計算) | 3分 |
030109.擅自損毀發票的(按次計算) | 11分 |
稅務內部信息 | 經常性 指標信息 | 03.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 | 0301.發票開具、取得、保管、繳銷、報告 | 030110.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非善意接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030111.非法代開發票的; 030112.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030113.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030114.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030115.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 直接判D |
030116.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或非善意接收虛開其他發票的 | 11分 |
0302.稅控器具安裝、 使用、保管 | 030201.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增值稅稅控系統變更發行的 | 3分 |
030202.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11分 |
030203.未按規定保管稅控專用設備造成遺失的(按次計算) | 1分 |
04.登記與賬簿信息 | 0401.登記信息 | 040101.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或變更稅務登記的; 040102.未按規定報告或反饋跨區域涉稅事項的 (以上按次計算) | 3分 |
040103.認定為非正常戶的; 040104.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后注冊登記、負責經營的 | 直接判D |
040105.由D級經營主體的直接責任人員被評價為D級之后注冊登記、負責經營的 | 直接判D |
040106.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 | 5分 |
040107.未按規定報告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信息的(按次計算) | 1分 |
040108.匯總納稅企業未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造成其分支機構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 1分 |
040109.認定為走逃(失聯)戶的; 040110.由走逃(失聯)戶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走逃(失聯)戶之后注冊登記、負責經營的 | 直接判D |
0402.賬簿與憑證 | 040201.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040202.賬目混亂、殘缺不全難以查賬或原始憑證不合法、不真實的 | 11分 |
040203.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 不予評A |
稅務內部信息 | 非經常性 指標信息 | 05.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信息 | 0501.納稅評估信息 | 050101.補稅金額不滿1萬元且占當年應納稅額不滿1%,已足額補繳稅款、利息、滯納金和罰款的 | 1分 |
050102.補稅金額不滿1萬元且占當年應納稅額1%以上,已足額補繳稅款、利息、滯納金和罰款的 | 1分+(評價期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 |
050103.補稅金額1萬元以上且占當年應納稅額不滿1%,已足額補繳稅款、利息、滯納金和罰款的 | 3分 |
050104.補稅金額1萬元以上且占當年應納稅額1%以上,已足額補繳稅款、利息、滯納金和罰款的 | 3分+(評價期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 |
050105.無補稅,行為罰2000元或以下且已繳納(按次計算) | 1分 |
050106.無補稅,行為罰2000元以上且已繳納(按次計算) | 3分 |
050107.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補繳稅款、利息、滯納金和罰款的 | 直接判D |
050108.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納稅評估的 | 11分 |
05.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信息 | 0502.大企業稅務 審計信息 | 050201同050101 | 1分 |
050202同050102 | 1分+(評價期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 |
050203同050103 | 3分 |
050204同050104 | 3分+(評價期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 |
050205同050105 | 1分 |
050206同050106 | 3分 |
050207同050107 | 直接判D |
050208.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進行大企業稅務審計的 | 11分 |
0503.反避稅調查信息 | 050301.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進行反避稅調查或拒絕提供反避稅調查資料的 | 11分 |
06.稅務稽查信息 | 0601.涉嫌犯罪 | 060101.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騙取留抵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 060102.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060103.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060104.存在逃避繳納稅款、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被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公安機關直接立案查處的 | 直接判D |
稅務內部信息 | 非經常性 指標信息 | 06.稅務稽查信息 | 0602.涉稅違法被 行政處罰 | 060201.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 直接判D |
0603.發現少繳稅款行為,作出補繳稅款處理 | 060301同050101 | 1分 |
060302同050102 | 1分+(評價期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 |
060303同050103 | 3分 |
060304同050104 | 3分+(評價期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 |
060305同050105 | 1分 |
060306同050106 | 3分 |
060307同050107 | 直接判D |
0604.拒絕、阻撓 稅務機關執法 | 060401.拒絕、阻止或阻撓稅務執法人員依法依規開展檢查的 | 11分 |
0605.重大稅收違法失信 | 060501.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的 | 直接判D |
外部信息 | 外部參考 信息 | 相關部門評定的社會信用記錄 | 相關部門信用最高級別(比如:2024年:海關XX,市場監管XX,環保XX,銀行XX……) | 僅記錄 不扣分 |
相關部門信用最低級別(比如:2024年:海關XX,市場監管XX,環保XX,銀行XX……) |
外部評價 信息 | 銀行 | 銀行賬戶設置數大于經營主體向稅務機關提供數 | 11分 |
市場監管 | 已經在市場監管部門完成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或其他涉稅變更登記的經營主體至評價年度結束時未向稅務機關報告相關信息 | 11分 |
房管、土地管理部門 | 欠稅5萬元以上經營主體處置其不動產或大額資產之前未向稅務機關報告 | 11分 |
海關 | 進口貨物報關數小于增值稅進項申請抵扣數 | 11分 |
相關部門 | 歪曲解讀稅收政策、幫助他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或存在其他擾亂稅收秩序行為,被稅務等相關部門處理處罰的(按次計算) | 11分 |
…… | …… | | …… |
附件2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信息
評價年度 | |
經營主體名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法定 代表人 | 姓名 | | 財務 負責人 | 姓名 | |
身份證號 | | 身份證號 | |
出納 | 姓名 | | 辦稅員 | 姓名 | |
身份證號 | | 身份證號 | |
注冊地址 | |
生產經營地址 | |
主管稅務機關 | |
評價得分 | |
年度評價結果 | |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動態管理記錄 |
動態管理類型 | 調整前結果 | 調整后結果 |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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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參考信息 | 優良記錄: |
不良記錄: |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指標記分記錄 |
指標代碼 | 指標名稱 | 評價記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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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 評價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3
納稅繳費信用參評申請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經營主體名稱 | |
主管稅務機關 | |
經辦人 | | 經辦人聯系電話 | |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經營主體印章: 年 月 日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
備注:1.稅務機關于受理申請的次月完成評價,并向經營主體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2.本表一式兩份,主管稅務機關和經營主體各留存一份。
3.主管稅務機關印章指稅收業務專用章。
附件4
納稅繳費信用復評(核)申請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經營主體名稱 | |
主管稅務機關 | |
經辦人 | | 經辦人聯系電話 | |
申請復評(核)年度 | | 年度評價結果 | (申請復核的不填) |
申請原因 |
□1.對納稅繳費信用評價得分計算有疑問 □2.對直接判為D級有疑問 □3.對稅費申報信息評價指標扣分有疑問 □4.對稅費繳納信息評價指標扣分有疑問 □5.對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評價指標扣分有疑問 □6.對登記與賬簿信息評價指標扣分有疑問 □7.對納稅評估、大企業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信息評價指標扣分有疑問 □8.對稅務稽查信息評價指標扣分有疑問 □9.對外部評價信息指標扣分有疑問 □10.對新設立經營主體復評,符合納稅繳費信用修復條件的同步開展修復 □11.對未予納稅繳費信用評價有疑問 □12.其他:
|
經辦人簽章: 年 月 日 | 經營主體印章: 年 月 日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
備注:1.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評,并向經營主體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2.稅務機關受理復核申請后,在開展年度評價時核實調整,并隨評價結果向經營主體提供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3.本表一式兩份,主管稅務機關和經營主體各留存一份。
4.主管稅務機關印章指稅收業務專用章。
附件5
納稅繳費信用修復申請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經營主體名稱 | |
經辦人 | | 聯系電話 | |
評價年度 | | 評價結果 | |
具體原因 |
□1.已補辦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的稅費申報、稅費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 其中,涉及以下指標的,請填寫糾正日期及說明: 010502.使用計算機記賬,未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糾正日期及說明:
□010504.未按規定(期限)提供其他稅費資料的;糾正日期及說明:
□020302.未履行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費款;糾正日期及說明:
□040101.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或變更稅務登記的;糾正日期及說明: □040102.未按規定報告或反饋跨區域涉稅事項的;糾正日期及說明:
□2.已足額補繳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的稅款、利息、滯納金和罰款 □3.已履行相應法律義務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相關非正?;蜃咛樱ㄊ摚顟B □4.因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稅收優惠、違反發票管理規定、涉嫌犯罪或涉稅違法、被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等被直接判為D級,已糾正相關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或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且連續一段時間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 □5.由納稅繳費信用D級經營主體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評價為D級之后注冊登記、負責經營,納稅繳費信用關聯為D級后,原經營主體修復后納稅繳費信用不再為D級,或被關聯的經營主體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 □6.納稅繳費信用保留為D級,已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或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符合上一年度全部納稅繳費信用直接判為D級修復條件 □7.破產重整企業已依法繳納稅費款、利息、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繳費失信行為 |
謹承諾:1.對申請修復年度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無異議,且已對失信行為進行糾正; 2.所填寫的內容和提交的相關材料真實、有效; 3.違背承諾自愿接受懲戒,并承擔相應責任。 |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經營主體印章: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
備注:1.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修復,并向經營主體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2.本表一式兩份,主管稅務機關和經營主體各留存一份。
3.主管稅務機關印章指稅收業務專用章。
附件6
納稅繳費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
序號 | 修復情形 | 指標 代碼 | 扣分 分值 | 修復加分分值 |
3日內 糾正 | 3日后30日內 糾正 | 30日后90日內糾正 | 90日后糾正 |
1 | 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費申報※ | 010101 | 5分 | 5分 | 涉及稅費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2 | 未按規定期限代扣代繳※ | 010102 | 5分 | 5分 | 涉及稅費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3 | 未按規定期限填報財務報表※ | 010103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4 | 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或企業財務負責人未依法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 | 010107 | 5分 | 5分 | 涉及稅費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5 | 未按規定時限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處理辦法※ | 010501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6 | 使用計算機記賬,未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 | 010502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7 | 未按規定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 | 010503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8 | 未按規定(期限)提供其他稅費資料的※ | 010504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9 | 未在規定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開立(變更)賬號的※ | 010505 | 5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0 | 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已申報或批準延期申報的應納稅費款※ | 020101 | 5分 | 5分×本期繳納比例 | 涉及稅費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本期繳納比例,其他的加4分×本期繳納比例 | 3分×本期繳納比例 | 2分×本期繳納比例 |
11 | 至評定期末,經營主體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已申報或批準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滯納金在5萬元以下的※ | 020201 | 5分 | 5分×本期繳納比例 | 4分×本期繳納比例 | 3分×本期繳納比例 | 2分×本期繳納比例 |
12 | 至評定期末,經營主體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已申報或批準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滯納金在5萬元(含)以上100萬以下的※ | 020202 | 11分 | 11分×本期繳納比例 | 8.8分×本期繳納比例 | 6.6分×本期繳納比例 | 4.4分×本期繳納比例 |
13 | 至評定期末,經營主體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已申報或批準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滯納金在100萬元(含)以上的※ | 020203 | 22分 | 22分×本期繳納比例 | 17.6分×本期繳納比例 | 13.2分×本期繳納比例 | 8.8分×本期繳納比例 |
14 | 已代扣代收稅費款,未按規定解繳的※ | 020301 | 11分 | 11分×本期繳納比例 | 涉及稅費款2000元以下的加11分×本期繳納比例,其他的加8.8分×本期繳納比例 | 6.6分×本期繳納比例 | 4.4分×本期繳納比例 |
15 | 未履行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費款※ | 020302 | 5分 | 5分×本期繳納比例 | 涉及稅費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本期繳納比例,其他的加4分×本期繳納比例 | 3分×本期繳納比例 | 2分×本期繳納比例 |
16 | 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或變更稅務登記的※ | 040101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17 | 未按規定報告或反饋跨區域涉稅事項的※ | 040102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18 | 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 | 040106 | 5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9 | 未按規定報告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信息的 | 040107 | 1分 | 1分 | 0.8分 | 0.6分 | 0.4分 |
20 | 匯總納稅企業未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造成其分支機構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 040108 | 1分 | 1分 | 0.8分 | 0.6分 | 0.4分 |
21 | 銀行賬戶設置數大于經營主體向稅務機關提供數※ | —— | 11分 | 11分 | 8.8分 | 6.6分 | 4.4分 |
22 | 納稅繳費信用扣分的 | —— | —— | 已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且自評價年度內最后一次評價指標扣分發生后連續6個月以上無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連續無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時間每增加1個月,修復分值增加1分,修復分值上限為年度評價指標扣分分值且最高不超過11分。 |
序號 | 修復情形 | 指標代碼 | 扣分分值 | 修復標準 |
23 |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稅收優惠的※ | 010401 | 直接判D | 被處不繳或少繳稅款1倍(含)以下罰款或未被罰款,已糾正納稅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3個月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申請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被處不繳或少繳稅款1倍至3倍(含)罰款,已糾正納稅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申請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被處不繳或少繳稅款3倍以上罰款,已糾正納稅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申請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24 | 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 | 030110至030115 | 直接判D | 被處1萬(含)以下罰款或未被罰款,已糾正納稅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3個月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申請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被處1萬至5萬(含)罰款,已糾正納稅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申請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被處5萬以上罰款,已糾正納稅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申請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25 | 認定為非正常戶的 | 040103 | 直接判D | 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稅務機關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26 | 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后注冊登記、負責經營的 | 040104 | 直接判D | 非正常戶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稅務機關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27 | 由納稅繳費信用D級經營主體的直接責任人員被評價為D級之后注冊登記、負責經營的 | 040105 | 直接判D | 納稅繳費信用D級經營主體修復后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不為D級的,稅務機關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納稅繳費信用D級經營主體未申請修復或修復后納稅信用級別仍為D級,被關聯經營主體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申請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28 | 認定為走逃(失聯)戶的 | 040109 | 直接判D | 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走逃(失聯)戶狀態的,稅務機關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29 | 由走逃(失聯)戶直接責任人員在認定為走逃(失聯)戶之后注冊登記、負責經營的 | 040110 | 直接判D | 走逃(失聯)戶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走逃(失聯)戶狀態的,稅務機關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30 | 在規定期限內未補交或足額補繳稅款、利息、滯納金和罰款的※ | 050107 050207 060307 | 直接判D | 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含)內足額補繳的,稅務機關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60日至180日(含)內足額補繳,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申請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180日后足額補繳,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申請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31 | 涉嫌犯罪或涉稅違法的※ | 060101 060102 060103 060104 | 直接判D | 已糾正納稅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申請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060201 | 直接判D | 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0萬(含)以下,已糾正納稅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申請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0萬以上,已糾正納稅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申請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32 | 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的※ | 060501 | 直接判D |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申請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33 | 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 | —— | 直接判D | 已糾正納稅繳費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或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符合上一年度全部納稅繳費信用直接判為D級修復條件的,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申請重新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
備注:
1.3日內糾正,即在失信行為發生后3日內(含3日)糾正;3日后30日內糾正,即在失信行為發生后超過3日且在30日內(含30日)糾正;30日后90日內糾正,即在失信行為發生后超過30日且在90日內(含90日)糾正;90日后糾正,即在失信行為發生后超過90日糾正。如遇到糾正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2.帶※內容,是指符合修復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或其管理人申請納稅繳費信用修復時,扣分指標修復標準視同3日內糾正,直接判D指標修復標準不受申請前連續一段時間沒有新增納稅繳費失信行為記錄的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