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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

根據《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送涉稅信息的互聯網平臺企業范圍

依照《規定》應當報送涉稅信息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包括運營以下互聯網平臺的企業:

(一)網絡商品銷售平臺;

(二)網絡直播平臺;

(三)網絡貨運平臺;

(四)靈活用工平臺;

(五)提供教育、醫療、旅行、咨詢、培訓、經紀、設計、演出、廣告、翻譯、代理、技術服務、視聽資訊、游戲休閑、網絡文學、視頻圖文生成、網絡貸款等服務的平臺;

(六)為互聯網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平臺;

(七)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從事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小程序、快應用等,以及為小程序、快應用等提供基礎架構服務的平臺;

(八)其他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平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互聯網平臺有多個運營主體的,由依法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報送涉稅信息;運營企業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的企業報送涉稅信息;運營企業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均未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的,由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等營利性服務的企業報送涉稅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境內設立運營主體的,由依法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境內企業報送涉稅信息;在境內設立的運營主體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為境外互聯網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提供商家入駐、店鋪運營、營銷推廣等服務的境內運營主體報送涉稅信息;在境內未設立運營主體的,由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指定境內代理人報送。

本公告所稱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通過域名在境外的互聯網平臺,為平臺內境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或者境內的購買方開展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涉稅信息的報送內容

(一)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基本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互聯網平臺企業基本信息報送表》(附件1);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填報時注明。

(二)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

1.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報送表》(附件2),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下列身份信息:

(1)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店鋪(用戶)名稱、店鋪(用戶)唯一標識碼、專業服務機構標識、聯系方式等信息;

專業服務機構,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從事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以及其他服務的專門機構。

(2)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家或地區、地址、店鋪(用戶)名稱、店鋪(用戶)唯一標識碼、聯系方式等信息。

2.運營網絡直播平臺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時,應當同時填報《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絡主播關聯關系表》(附件3)。

直播人員服務機構是指為網絡主播從事網絡表演、游戲展示、視聽信息服務等網絡直播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等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網絡主播是指基于互聯網,以直播、實時交流互動、上傳音視頻節目等形式發聲、出鏡,提供網絡表演、游戲展示、視聽信息服務的人員。

3.為小程序、快應用等互聯網平臺提供基礎架構服務,或者為互聯網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同時填報《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信息報送表》(附件4)。

4.上述身份信息填報內容發生變化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在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報送表》《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絡主播關聯關系表》《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信息報送表》時,注明信息狀態標識;上述身份信息填報內容未發生變化的,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要重復報送。

5.境外互聯網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無需報送。

(三)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

1.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報送表》(附件5),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1)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總額、退款金額、收入凈額等;

(2)從事其他網絡交易活動取得的收入;

(3)交易(訂單)數量。

收入總額是指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絡交易活動,在當期取得的與之相關的銷售款項(全部價款和增值稅稅額的合計),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銷售款項,不扣除取得平臺企業、政府機關、支付機構等實際補貼金額以及向平臺企業支付的傭金、服務費等其他費用。

退款金額是指當期發生的退貨退款、不退貨僅退款、服務退款的金額。

收入凈額是指當期收入總額減去退款金額后的凈額。

取得互聯網平臺合法虛擬貨幣等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的,按照實際取得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之日平臺的折算規則,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算收入。

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的確認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

2.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中國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報送表》(附件6),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臺內單個境內購買方季度累計交易凈額不超過5000元的,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可暫不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該購買方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收入信息。

(四)網絡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稅信息

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網絡主播或者與網絡主播合作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以下簡稱合作方)支付直播相關收入款項的,應當填報《網絡直播涉稅信息報送表》(附件7),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網絡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涉稅信息的報送時間和方式

(一)報送時間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自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報送。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季度終了的次月內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二)報送渠道

互聯網平臺企業可以通過下列渠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信息:

1.電子稅務局;

2.數據接口直連;

3.稅務機關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規定》施行后的首次報送

1.《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基本信息。

2.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間,首次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延期、更正和終止報送

1.互聯網平臺企業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報送涉稅信息的,應當填報《延期報送涉稅信息申請表》(附件8),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并出具《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附件9)的,可以延期報送;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出具《不予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附件10)。

2.互聯網平臺企業發現報送涉稅信息有誤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更正報送。

3.互聯網平臺企業終止互聯網經營業務的,應當自經營業務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互聯網平臺企業基本信息報送表》,填報“運營結束時間”,同時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當期涉稅信息。

四、互聯網平臺企業以及相關方提供其他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務檢查或者發現涉稅風險時,要求提供涉稅信息的,互聯網平臺企業以及與網絡交易活動有關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等相關方應當配合,按照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執法文書要求,提供涉嫌違法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信息,不得以技術原因、賬號限制、數據權限等理由拒絕、隱瞞。

互聯網平臺企業、相關方主管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稅務機關發現涉稅風險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通過互聯網平臺企業、相關方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可以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相關方提供涉嫌違法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開展稅務檢查時,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以及相關方提供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未按規定報送、提供涉稅信息的處理

互聯網平臺企業未按照規定報送、提供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依據《規定》第十條進行處理,并將相關情形按規定納入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管理;一個年度內2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提供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示。

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未按照本公告規定報送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六、其他事項

互聯網平臺企業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其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收入,按照辦理涉稅信息報送的當月1日或者業務發生當日有效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確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報送涉稅信息的時間、方式,收入總額、退款金額、收入凈額、收入的確認時間,以及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管理等事宜,按照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五條有關規定執行。

七、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聯網平臺企業基本信息報送表

2.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報送表

3.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絡主播關聯關系表

4.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信息報送表

5.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報送表

6.平臺內中國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報送表

7.網絡直播涉稅信息報送表

8.延期報送涉稅信息申請表

9.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

10.不予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6月26日


附件1

互聯網平臺企業基本信息報送表

互聯網平臺企業名稱

互聯網平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納稅人識別號)

報送類型:
□首次報送(填寫所有許可證信息、平臺信息和相關運營主體信息)
□變更報送(僅填寫變化后的許可證信息、平臺信息和相關運營主體信息,如運營的平臺不再開展互聯網經營業務的,填寫對應平臺的運營結束時間)

許可證信息

是否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是
□否

增值電信業務種類

許可證編號

許可證有效期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信息服務業務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平臺信息

平臺名稱

網站域名

服務名稱

互聯網信息服務
備案號

業務類型
(可多選)

運營開始時間

運營結束時間

平臺特殊類型標識

□網絡商品銷售 □網絡直播 □靈活用工
□網絡貨運 □社交娛樂 □信息資訊 □生活服務
□金融服務 □其他:

□小程序、快應用
□基礎架構服務平臺
□聚合平臺
□境外互聯網平臺

□網絡商品銷售 □網絡直播 □靈活用工
□網絡貨運 □社交娛樂 □信息資訊 □生活服務
□金融服務 □其他:

□小程序、快應用
□基礎架構服務平臺
□聚合平臺
□境外互聯網平臺

...

...

...

...

...

...

...

相關運營主體

平臺名稱

相關運營主體名稱

運營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運營類別(可多選)

操作類型
(單選)

□用戶管理 □款項結算 □推廣運營 □內容管理 □數據運維 □物流倉儲 □其他:

□新增 □變更 □退出

□用戶管理 □款項結算 □推廣運營 □內容管理 □數據運維 □物流倉儲 □其他:

□新增 □變更 □退出

□用戶管理 □款項結算 □推廣運營 □內容管理 □數據運維 □物流倉儲 □其他:

□新增 □變更 □退出

...

...

...

...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

互聯網平臺企業(簽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經辦人聯系方式: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時間: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適用范圍

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稅務機關首次報送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或者終止互聯網經營業務時填報本表。

二、表格項目

1.“互聯網平臺企業名稱”: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或者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的報送主體營業執照上的名稱。

2.“互聯網平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或者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的報送主體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是否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本列僅填寫“是”或“否”。勾選“是”的則需要填寫“許可證編號”“業務種類”“許可證有效期”。

4.“許可證編號”:填寫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編號,如有多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可增行填列。上述許可證僅指與從事互聯網經營性業務有關的許可證。

5.“業務種類”:填寫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上的業務種類,如“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信息服務業務”等,可填寫多個業務種類。

6.“許可證有效期”:填寫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上的有效期起(發證日期)和有效期止。

7.“平臺名稱”:填寫供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APP、小程序、快應用)對外展示的品牌名稱。

(1)互聯網平臺企業運營多個平臺的,應分行填列。

(2)同一個互聯網平臺擁有網站、APP、小程序或快應用等多種載體的,在同一行填列。

8.“網站域名”: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向工信部門備案的網站域名(網址)。

9.“服務名稱”: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向工信部門備案的APP、小程序、快應用的服務名稱。

10.“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號”: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向工信部門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取得的ICP備案號。

11.“業務類型”:按照平臺實際情況填寫業務類型,如網絡商品銷售、網絡直播、靈活用工、網絡貨運、社交娛樂、信息資訊、生活服務、金融服務以及其他,可填寫多個類型。其中,“社交娛樂”包括游戲休閑、影音視聽、網絡文學等業務;“信息資訊”包括音頻資訊、內容生成等業務;“生活服務”包括教育、醫療、旅行、經紀、培訓等業務;“金融服務”包括網絡貸款等業務;廣告、翻譯、設計、咨詢、代理、技術服務等其他業務可勾選“其他”。

12.“運營開始時間”:填寫互聯網平臺開始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的時間。

13.“運營結束時間”:填寫互聯網平臺終止互聯網經營業務的時間,在營狀態時可為空。

14.“平臺特殊類型標識”:主要分為四種情況,一是為第三方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從事網絡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小程序、快應用等;二是為小程序、快應用等提供基礎架構服務的平臺;三是為互聯網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平臺;四是域名在境外的互聯網平臺。可多選,如不存在上述四種情況的則不勾選。

15.“相關運營主體”:填寫參與互聯網平臺運營的各類市場主體(報送主體除外)。如有多個平臺的,需分別填寫每個平臺對應的相關運營主體。

16.“運營類別”:包括但不限于用戶管理主體、款項結算主體、推廣運營主體、內容管理主體、數據運維主體、物流倉儲主體等相關運營主體,可多選。

17.“操作類型”:“新增”是指新增參與互聯網平臺運營的市場主體;“變更”是指參與互聯網平臺運營的市場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企業名稱、平臺名稱、運營類別等發生變化;“退出”是指該主體已退出互聯網平臺運營。

附件2

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報送表

互聯網平臺企業名稱: 平臺名稱: □當期無身份信息需要報送

互聯網平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是否已取得登記證照

已取得登記證照

未取得登記證照

地址

店鋪(用戶)名稱

店鋪(用戶)唯一標識碼

網址鏈接

(選填)

結算(支付)賬戶信息(選填)

聯系人姓名

聯系電話

經營開始時間

經營結束時間

信息狀態標識

名稱(姓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專業服務機構標識

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國家或地區

是否存在免于報送收入信息情形

免報類型

開戶銀行

/非銀行支付機構

賬戶名稱

銀行賬號/支付賬戶

1

2

3

4

5

6

7

8

9

10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

互聯網平臺企業(簽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經辦人聯系方式: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時間: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

二、本表各欄填寫說明

(一)表頭項目

1.“互聯網平臺企業名稱”: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或者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的主體營業執照上的名稱。

2.“互聯網平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或者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的主體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平臺名稱”:填寫供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APP、小程序、快應用)對外展示的品牌名稱。同一互聯網平臺企業運營多個平臺的,應分平臺填報本表。

4.“當期無身份信息需要報送”:當期無需要新增、變更、退出、作廢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時,勾選本項。

5.“報送日期”:填寫向稅務機關報送本表的時間,具體至年、月、日。

(二)表內各欄

1.“是否已取得登記證照”:本列僅填寫“是”或“否”。勾選“是”則填寫“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欄次;勾選“否”則填寫“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家或地區”。登記證照包括: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2.“名稱(姓名)”:本列僅適用于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經營者,填寫其登記證件上的名稱(姓名)。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本列僅適用于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經營者,填寫其登記證件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

4.“專業服務機構標識”:從“直播人員服務機構”“其他專業服務機構”“否”三個選項中,僅選擇一項填列。其他專業服務機構是指除直播人員服務機構以外的其他專業服務機構。

5.“姓名”: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填寫其證件上的姓名。

6.“證件類型”: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填寫201 居民身份證、208 外國護照、210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213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證件類型。

7.“證件號碼”: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填寫其證件上的證件號碼。

8.“國家或地區”: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填寫其證件發證國家或者地區。

9.“是否存在免于報送收入信息情形”:平臺內從業人員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的,填寫“是”;否則填寫“否”。

10.“免報類型”:“是否存在免于報送收入信息情形”填寫“是”時填報本欄,類型包括外賣人員、快遞人員、家政人員、網約車司機、網絡貨運司機、代駕司機。

11.“地址”: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采集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平臺注冊時提供的地址;如掌握多個地址的,填寫其一即可。

12.“店鋪(用戶)名稱”:填寫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平臺內展示的“名稱”或“昵稱”全稱。

13.“店鋪(用戶)唯一識別碼”:填寫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平臺內登記的具有唯一性、長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標識證明。

14.“網址鏈接”:填寫店鋪(用戶)的網址鏈接(URL),可選填。

15.“結算(支付)賬戶信息”:依次填寫“開戶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名稱”“銀行賬號/支付賬戶”。對于在注冊時暫未采集結算(支付)賬戶信息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掌握其結算(支付)賬戶信息的季度終了報送期內補充報送結算(支付)賬戶信息,可選填。

(1)“開戶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填寫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以及支付賬戶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名稱。例如: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

(2)“賬戶名稱”:填寫結算(支付)賬戶持有人的法定名稱;

(3)“銀行賬號/支付賬戶”:填寫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的編號代碼,以及在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的編號代碼。

填寫結算(支付)賬戶信息時,“開戶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名稱”“銀行賬號/支付賬戶”字段之間使用“|”分隔。對于同一個平臺內的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擁有多個結算(支付)賬戶的,使用“;”分隔,按下述格式填寫:A(開戶銀行)|XX(賬戶名稱)|XXXXX(銀行賬號);B(非銀行支付機構)|YY(賬戶名稱)|XXXXX(支付賬戶)。

16.“聯系人姓名”:填寫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平臺注冊賬號時提供的聯系人姓名。

17.“聯系電話”:填寫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平臺注冊賬號時綁定的聯系電話。

18.“經營開始時間”:填寫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平臺上開始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時間,具體至年、月、日。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退出后又重新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按照重新開始的時間新增一條身份信息。

19.“經營結束時間”:填寫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平臺上注銷賬號、賬號變更實名,或者關閉店鋪、轉讓店鋪的時間,具體至年、月、日。在營狀態時可為空。

20.“信息狀態標識”:包括新增、變更、退出和作廢四種情形。

(1)“新增”是指平臺在當期新增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或新增報送正確的身份信息;

(2)“變更”是指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名稱(姓名)”“姓名”“地址”“店鋪(用戶)名稱”“結算(支付)賬戶信息”“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等身份信息當期發生變化;

(3)“退出”是指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當期關閉店鋪、注銷賬號或轉讓店鋪、賬號變更實名綁定;

(4)“作廢”是指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家或地區”“店鋪(用戶)唯一識別碼”有誤,需要作廢。

附件3

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絡主播關聯關系表

互聯網平臺企業名稱: 平臺名稱: □當期無關聯關系需要報送

互聯網平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直播人員服務機構信息

網絡主播身份信息

關聯關系

信息狀態標識

名稱
(姓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姓名

證件
類型

證件
號碼

國家或地區

用戶名稱

用戶唯一標識碼

加入直播人員服務機構時間

退出直播人員服務機構時間

1

2

3

4

5

6

7

8

9

10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

互聯網平臺企業(簽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經辦人聯系方式: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時間: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簽約網絡主播的關聯關系。

二、本表各欄填寫說明

(一)表頭項目

1.“互聯網平臺企業名稱”: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名稱。

2.“互聯網平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平臺名稱”:填寫供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APP、小程序、快應用)對外展示的品牌名稱。同一互聯網平臺企業運營多個平臺的,應分平臺填報本表。

4.“當期無關聯關系需要報送”:當期無需要新增、變更、退出或作廢的網絡主播與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的關聯關系時,勾選本項。

5.“報送日期”:填寫向稅務機關報送本表的時間,具體至年、月、日。

(二)表內各欄

1.“名稱(姓名)”:本列僅適用于直播人員服務機構,填寫其登記證件上的名稱。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本列僅適用于直播人員服務機構,填寫其登記證件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

3.“姓名”:本列僅適用于網絡主播,填寫其證件上的姓名。

4.“證件類型”:本列僅適用于網絡主播,填寫201 居民身份證、208 外國護照、210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213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證件類型。

5.“證件號碼”:本列僅適用于網絡主播,填寫其證件上的證件號碼。

6.“國家或地區”:本列僅適用于網絡主播,填寫其證件發證國家或者地區。

7.“用戶名稱”:填寫網絡主播在平臺內展示的“名稱”或“昵稱”全稱。

8.“用戶唯一識別碼”:填寫網絡主播在平臺內登記的具有唯一性、長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標識證明。

9.“加入直播人員服務機構時間”:填寫網絡主播在平臺內與直播人員服務機構簽約,加入該直播人員服務機構的時間。

10.“退出直播人員服務機構時間”:填寫網絡主播在平臺內與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解約,退出該直播人員服務機構的時間。

11.“信息狀態標識”:包括新增、變更、退出和作廢四種情形。

(1)“新增”是指直播人員服務機構在當期新增簽約網絡主播,或新增報送正確的身份信息;

(2)“變更”是指直播人員服務機構或者網絡主播“名稱(姓名)”“姓名”“用戶名稱”等身份信息在當期發生變化;

(3)“退出”是指直播人員服務機構在當期與網絡主播解約;

(4)“作廢”是指填報直播人員服務機構或網絡主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或“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家或地區”“用戶唯一識別碼”有誤,需要作廢。

附件4

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信息報送表

互聯網平臺企業名稱: 平臺名稱: □當期無平臺企業身份信息需要報送

互聯網平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名稱
(姓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納稅人識別號)

平臺內的平臺名稱

平臺內的平臺唯一標識碼

經營開始時間

經營退出時間

信息狀態標識

1

2

3

4

5

6

7

8

9

10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


互聯網平臺企業(簽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經辦人聯系方式: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時間: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為小程序、快應用等提供基礎架構服務,以及為互聯網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信息。

二、本表各欄填寫說明

(一)表頭項目

1.“互聯網平臺企業名稱”: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名稱。

2.“互聯網平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平臺名稱”:填寫提供基礎架構服務或聚合服務的互聯網平臺(網站、APP、小程序、快應用等)對外展示的品牌名稱。同一互聯網平臺企業運營多個平臺的,應分平臺填報本表。

4.“當期無平臺企業身份信息需要報送”:當期無需要新增、變更、退出、作廢的平臺企業身份信息時勾選本項。

5.“報送日期”:填寫向稅務機關報送本表的時間,具體至年、月、日。

(二)表內各欄

1.“名稱(姓名)”:填寫平臺內的平臺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姓名)。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寫平臺內的平臺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平臺內的平臺名稱”:填寫平臺內的平臺企業對外展示的品牌名稱。

4.“平臺內的平臺唯一識別碼”:填寫平臺內的平臺企業在入駐平臺上登記的具有唯一性、長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標識證明。

5.“經營開始時間”:填寫平臺內的平臺企業在入駐平臺上開始經營的時間。

6.“經營退出時間”:填寫平臺內的平臺企業在入駐平臺上終止經營的時間。

7.“信息狀態標識”:包括新增、變更、退出和作廢四種情形。

(1)“新增”是指平臺在當期新增入駐平臺企業的身份信息,或新增報送正確的身份信息;

(2)“變更”是指平臺內的平臺企業“名稱(姓名)”等身份信息當期發生變化;

(3)“退出”是指平臺內的平臺企業在當期退出經營;

(4)“作廢”是指填報平臺內的平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平臺內的平臺唯一標識碼”有誤,需要作廢。

附件5

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報送表

互聯網平臺企業名稱: 平臺名稱: □當期無收入信息需要報送

互聯網平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收入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是否已取得登記證照

已取得登記證照

未取得登記證照

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名稱

收入來源的店鋪(用戶)名稱

收入來源的店鋪(用戶)唯一標識碼

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經營者收入信息

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

從事其他網絡交易活動取得的收入
(凈額)

支付給平臺的傭金、服務費合計金額

交易(訂單)數量(筆)

名稱(姓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國家或地區

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

銷售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

銷售服務取得的收入

收入總額

退款金額

收入凈額

收入總額

退款金額

收入凈額

收入總額

退款金額

收入凈額

收入總額

退款金額

收入凈額

小計

其中:

銷售貨物

運輸服務

勞務報酬

稿酬

特許權使用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11-12

14

15

16=14-15

17

18

19=17-18

20

21

22=20-21
=23+24+25+26+27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1

2

3

4

5

6

7

8

9

10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當期收入信息均已如實報送;除免于報送收入信息的情形外,其他未報送收入信息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當期均未發生網絡交易活動,當期收入總額、退款金額均為零。

互聯網平臺企業(簽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經辦人聯系方式: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時間: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對平臺內從業人員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的收入信息可不報送,但其同時從事其他網絡交易活動的,對其他網絡交易活動的收入信息應當報送。

二、本表各欄填寫說明

(一)表頭項目

1.“互聯網平臺企業名稱”: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或者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的主體營業執照上的名稱。

2.“互聯網平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或者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的主體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平臺名稱”:填寫供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APP、小程序、快應用)對外展示的品牌名稱。同一互聯網平臺企業運營多個平臺的,應分平臺填報本表。

4.“收入所屬期間”:按收入確認時間的口徑填寫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收入所屬季度。

5.“當期無收入信息需要報送”:屬于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勾選此項。

(1)每個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當期收入總額、退款金額均為0元;

(2)每個平臺內經營者當期收入總額、退款金額均為0元,且每個平臺內從業人員當期收入全部為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3)每個平臺內經營者當期收入總額、退款金額均為0元,且每個平臺內從業人員當期從事除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以外的網絡交易活動取得收入總額、退款金額均為0元。

6.“報送日期”:填寫向稅務機關報送本表的時間,具體至年、月、日。

(二)表內各欄

1.“是否已取得登記證照”:本列僅填寫“是”或“否”。勾選“是”則填寫“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欄次;勾選“否”則填寫“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家或地區”。登記證照包括: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2.“名稱(姓名)”:本列僅適用于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經營者,填寫其登記證件上的名稱(姓名)。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本列僅適用于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經營者,填寫其登記證件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

4.“姓名”: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填寫其證件上的姓名。

5.“證件類型”: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填寫201 居民身份證、208 外國護照、210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213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證件類型。

6.“證件號碼”: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填寫其證件上的證件號碼。

7.“國家或地區”: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填寫其證件發證國家或者地區。

8.“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名稱”:若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實際通過其他互聯網平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填寫收入來源的其他互聯網平臺的名稱;通過本平臺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則填寫本平臺名稱。同一平臺內經營者或從業人員有多個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須分行填報。

9.“收入來源的店鋪(用戶)名稱”:填寫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取得該筆收入來源的店鋪(用戶)在收入來源的平臺內展示的“名稱”或“昵稱”全稱。

10.“收入來源的店鋪(用戶)唯一標識碼”:填寫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取得該筆收入來源的店鋪(用戶)在收入來源的平臺內登記的具有唯一性、長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標識證明。

11.“收入總額”:是指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經營者當期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款項的總額;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銷售貨物、貨物運輸服務,提供營利性服務取得的經營所得收入、勞務報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總額。不扣除平臺企業、政府機關、支付機構等實際補貼金額,以及平臺收取的傭金、服務費等其他費用。

12.“退款金額”:是指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經營者當期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產生的退貨退款、不退貨僅退款、服務退款的金額;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銷售貨物、貨物運輸服務,提供營利性服務產生與經營所得收入、勞務報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有關的退貨退款、不退貨僅退款、服務退款金額。

13.“收入凈額”:收入凈額以及收入凈額(小計)可無需填報,按“收入總額”-“退款金額”的金額自動計算。

14.關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取得的收入凈額:

(1)銷售貨物: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貨物取得的經營所得。

(2)運輸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運輸服務取得的經營所得。

(3)勞務報酬: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提供服務取得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勞務報酬所得。一般包括平臺內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平臺提供直播、教育、醫療、家教、旅行、咨詢、培訓、經紀、設計、演出、廣告、翻譯、代理、推廣、技術服務等營利性服務取得的所得。

(4)稿酬: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提供服務取得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稿酬所得。

(5)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無形資產、提供服務取得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5.“從事其他網絡交易活動取得的收入(凈額)”:

(1)是指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經營者從事除銷售貨物、無形資產、服務以外的其他網絡交易活動取得的收入凈額。

(2)是指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收入的凈額。

16.“支付給平臺的傭金、服務費合計金額”:是指平臺企業根據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交易金額,按比例、固定標準或協議約定收取的傭金、軟件服務費、信息技術服務費等費用的合計金額。

17.“交易(訂單)數量(筆)”:填寫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當期結算的交易(訂單)總數量減去當期發生的退單數量,即凈交易(訂單)數量。

18.表內金額使用人民幣“元”為單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附件6

平臺內中國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報送表

互聯網平臺企業名稱: 平臺名稱: □當期涉稅信息需要報送

互聯網平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收入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境內購買方身份信息

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

是否已取得中國境內登記證照

已取得中國境內登記證照

未取得中國境內登記證照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郵箱

銷售無形資產、服務的金額

交易(訂單)數量
(筆)

名稱(姓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國家或地區

收入(交易)總額

退款金額

收入(交易)凈額

1

2

3

4

5

6

7

8

9

10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平臺內中國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中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涉稅信息均已如實報送。

報送主體(簽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經辦人聯系方式: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時間: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的報送主體報送平臺內中國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中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涉稅信息。

二、本表各欄填寫說明

(一)表頭項目

1.“報送主體名稱”:填寫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的報送主體營業執照上的名稱。

2.“報送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寫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的報送主體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平臺名稱”:填寫供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APP、小程序、快應用)對外展示的品牌名稱。同一報送主體運營多個境外互聯網平臺的,應分平臺填報本表。

4.“收入所屬期間”:按收入確定時間的口徑填寫收入所屬季度。

5.“當期無涉稅信息需要報送”:平臺內中國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中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平臺內單個境內購買方季度累計交易凈額不超過5000元的,勾選此項。

6.“報送日期”:填寫向稅務機關報送本表的時間,具體至年、月、日。

(二)表內各欄

1.“是否已取得中國境內登記證照”:本列僅填寫“是”或“否”。勾選“是”則填寫“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欄次;勾選“否”則填寫“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家或地區”。登記證照包括: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2.“名稱(姓名)”:本列僅適用于已取得登記證照的中國境內購買方,填寫其登記證件上的名稱(姓名)。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本列僅適用于已取得登記證照的中國境內購買方,填寫其登記證件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

4.“姓名”: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中國境內購買方,填寫其證件上的姓名。

5.“證件類型”: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中國境內購買方,填寫201 居民身份證、208 外國護照、210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213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證件類型。

6.“證件號碼”: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中國境內購買方,填寫其證件上的證件號碼。

7.“國家或地區”: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中國境內購買方,填寫其證件發證國家或者地區。

8.“收入(交易)總額”:是指當期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該中國境內購買方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取得銷售款項的總額。

9.“退款金額”:是指當期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該中國境內購買方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產生的退款金額。

10.“收入(交易)凈額”:該項可不填報,按“收入(交易)總額”-“退款金額”的金額自動計算。

11.“交易(訂單)數量(筆)”:填寫中國境內購買方當期達成的交易(訂單)總數量減去當期發生的退單數量,即凈交易(訂單)數量。

12.表內金額使用人民幣“元”為單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附件7

網絡直播涉稅信息報送表

平臺內經營者名稱: 平臺內經營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當期無涉稅信息需要報送

經營開始時間: 年 月 日 經營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收入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報送日期: 年 月

序號

是否已取得登記證照

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

未取得登記證照的網絡主播、其他自然人

聯系電話

結算(支付)賬戶信息(選填)

銷售服務取得的收入信息

從事其他網絡交易活動取得的收入(凈額)

名稱(姓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國家或地區

開戶銀行
/非銀行支付機構

賬戶名稱

銀行賬號/支付賬戶

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名稱

收入來源的店鋪(用戶)名稱

收入來源的店鋪(用戶)唯一標識碼

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

未取得登記證照的網絡主播、其他自然人

收入總額

退款金額

收入凈額

收入總額

退款金額

收入凈額

小計

其中:

勞務報酬

其他收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15-16

18

19

20=18-19=21+22

21

22

23

1

2

3

4

5

6

7

8

9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網絡主播或者與網絡主播有關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當期涉稅信息均已如實報送;其他未報送收入信息的網絡主播或者與網絡主播有關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當期收入總額、退款金額均為零。

平臺內經營者(簽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經辦人聯系方式: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時間: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平臺內經營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報送網絡主播以及與網絡主播合作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二、本表各欄填寫說明

(一)表頭項目

1.“平臺內經營者名稱”:填寫平臺內經營者登記證照上的名稱。登記證照包括: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2.“平臺內經營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寫平臺內經營者登記證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收入所屬期間”:按收入確認時間的口徑填寫收入所屬季度。

4.“當期無涉稅信息需要報送”:若勾選,則表示平臺內經營者當期未向任何網絡主播以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支付直播相關收入款項。

5.“經營開始時間”:填寫平臺內經營者首次與網絡主播以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合作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時間。

6.“經營結束時間”:填寫平臺內經營者終止與所有網絡主播以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合作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時間。

7.“報送日期”:填寫向稅務機關報送本表的時間,具體至年、月、日。

(二)表內各欄

1.“是否已取得登記證照”:本列無需填寫。由系統自動識別,填寫“取得直播等相關收入款項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信息的,則本列為“是”;填寫“取得直播等相關收入款項的網絡主播、自然人”信息的,則本列為“否”。登記證照包括: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2.“名稱(姓名)”:本列僅適用于已取得登記證照的網絡主播(含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填寫與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合作的網絡主播、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登記證件上注明的名稱(姓名)。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本列僅適用于已取得登記證照的網絡主播(含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填寫與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合作的網絡主播或者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登記證件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

4.“姓名”: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網絡主播、與網絡主播合作的自然人。填寫與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合作的網絡主播、自然人證件上的姓名。

5.“證件類型”: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網絡主播、與網絡主播合作的自然人,填寫201 居民身份證、208 外國護照、210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213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證件類型。

6.“證件號碼”: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網絡主播、與網絡主播合作的自然人,填寫其證件上的證件號碼。

7.“國家或地區”:本列僅適用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網絡主播、與網絡主播合作的自然人,填寫其證件發證國家或者地區。

8.“聯系電話”:填寫網絡主播或者與網絡主播合作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的移動電話、固定電話。

9.“結算(支付)賬戶信息”:依次填寫“開戶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名稱”“銀行賬號/支付賬戶”。

(1)“開戶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填寫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以及支付賬戶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名稱。例如: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

(2)“賬戶名稱”:填寫結算(支付)賬戶持有人的法定名稱;

(3)“銀行賬號/支付賬戶”:填寫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的編號代碼,以及在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的編號代碼。

填寫結算(支付)賬戶信息時,“開戶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名稱”“銀行賬號/支付賬戶”字段之間使用“|”分隔。對于同一個平臺內的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擁有多個結算(支付)賬戶的,使用“;”分隔,按下述格式填寫:A(開戶銀行)|XX(賬戶名稱)|XXXXX(銀行賬號);B(非銀行支付機構)|YY(賬戶名稱)|XXXXX(支付賬戶)。

10.“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名稱”:填寫供網絡主播或者與網絡主播合作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互聯網平臺對外展示的品牌名稱。網絡主播(或者與網絡主播合作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同時在多個互聯網平臺提供服務的,應分多行填報其涉稅信息。

11.“收入來源的店鋪(用戶)名稱”:填寫該筆直播相關收入來源的店鋪(用戶)在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內展示的“名稱”或“昵稱”全稱。

12.“收入來源的店鋪(用戶)唯一標識碼”:填寫該筆直播相關收入來源的店鋪(用戶)在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內登記的具有唯一性、長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標識證明(ID)。

13.“收入總額”:是指網絡主播或者與網絡主播合作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通過平臺內經營者取得與本行所填用戶(唯一標識碼)有關的直播款項的總額。

14.“退款金額”:是指網絡主播或者與網絡主播合作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當期發生的與本行所填用戶(唯一標識碼)有關的服務退款金額。

15.“收入凈額”:是指通過平臺內經營者取得與本行所填用戶(唯一標識碼)有關的收入凈額。收入凈額以及收入凈額(小計)可無需填報,按“收入總額”-“退款金額”的金額自動計算。

16.關于未取得登記證照的自然人取得的收入凈額:

(1)勞務報酬:是指未取得登記證照的網絡主播、與網絡主播合作的自然人,通過平臺內經營者取得與本行所填用戶(唯一標識碼)有關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勞務報酬所得。

(2)其他收入:是指未取得登記證照的網絡主播、與網絡主播合作的自然人,通過平臺內經營者取得與本行所填用戶(唯一標識碼)有關的除勞務報酬所得以外的其他綜合所得。

17.“從事其他網絡交易活動取得的收入(凈額)”:是指在收入來源的平臺從事銷售服務以外的其他網絡交易活動,通過平臺內經營者取得的與用戶(唯一標識碼)有關的收入凈額。

18.表內金額使用人民幣“元”為單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附件8

延期報送涉稅信息申請表



互聯網平臺企業名稱(報送主體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平臺名稱

...

經辦人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代理機構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代理人員姓名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除提供經辦人身份證件( □ )外,應填寫以下申請內容:

延期報送內容

報送所屬期間

規定報送期限

申請延期報送的期限

申請理由
(可另附頁)

情況說明及佐證資料

申請企業提供不可抗力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報案信息、受災受害、損毀情況的文字說明及相關圖片。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

...................................................................................................

受 理 回 執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單位)上述申請材料,經核對,
  □予以受理。該事項辦結時限最長為15個工作日。
  辦理結果將通過 □受理窗口 □郵寄方式 □電子送達方式發放。
  你單位可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等途徑查詢辦理進程。
  □不予受理。原因:該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請你(單位)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稅務機關

受理回執簽收人(簽字或者蓋章):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本文書一式兩份,申請人和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附件9

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

( )稅延報字〔 〕( )號

(申請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關于 平臺延期報送涉稅信息的申請,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受理。

經核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你(單位)可以延期報送。具體如下:

延期報送內容

報送所屬期間

延期報送期限

稅務機關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簽收欄

簽收人: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申請人和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附件10

不予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

( )稅延報不準字〔 〕( )號

(申請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關于 平臺延期報送涉稅信息的申請,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受理。

經審查,你(單位)提出關于 平臺延期報送涉稅信息的申請,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因此不予延期報送。

如你(單位)不服,請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名稱)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務機關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簽收欄

簽收人: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申請人和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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