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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平臺內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6號

為便利互聯網平臺企業(含其相關運營主體,下同)為平臺內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明確從業人員稅收政策適用,減輕從業人員辦稅負擔,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政策適用及扣繳申報辦理流程

(一)政策適用

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勞務報酬所得,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收入-累計費用-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其中:累計費用,按累計收入乘以20%計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聯網平臺企業連續取得勞務報酬的月份數計算。

(二)扣繳申報的辦理流程

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為從業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的,辦理流程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增值稅政策適用及代辦申報辦理流程

(一)政策適用

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并由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的,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的服務收入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3%征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惠政策。后續如小規模納稅人相關稅費優惠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從業人員連續12個月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引導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由其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代辦申報的辦理流程

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從業人員辦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的,辦理流程如下:

1.核驗從業人員身份、取得從業人員授權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按規定對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進行實名核驗;在為從業人員辦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前,取得從業人員的書面同意并留存備查。

2.代辦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次月15日內填報《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申報表(為從業人員代辦適用)》(附件1),為從業人員辦理代辦申報。從業人員取得服務收入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標準需要計算繳納稅費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按規定繳納代辦稅費。

從業人員一個月度內自兩個以上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且合計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標準需要計算繳納稅費的,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等信息系統向互聯網平臺企業推送相關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根據當期各自代辦申報的銷售額,于前述條款代辦申報的次月15日內填報《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匯總申報表(為從業人員代辦適用)》(附件2),分別為從業人員代辦申報,并按規定繳納代辦稅費。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如實向從業人員提供代辦申報、已繳稅費等辦稅信息。

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互聯網平臺企業已為從業人員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且已完成稅費繳納的,可憑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申報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完稅憑證作為扣除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向從業人員支付的勞務報酬。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憑證,包括實名核驗記錄、業務交易明細、結算支付記錄等能夠證明業務真實性的材料,以備查驗。互聯網平臺企業未按規定保存能夠證明業務真實性材料的,其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取得的相關憑證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四、其他事項

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從業人員同時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的,不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15號)重復報送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虛假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的,稅務機關依法追究責任,并將相關情形納入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管理。

五、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申報表(為從業人員代辦適用)

2.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匯總申報表(為從業人員代辦適用)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6月26日


附件1

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申報表

(為從業人員代辦適用)

代辦企業名稱: 稅(費)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辦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序號

從業人員身份信息

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名稱

收入來源的用戶名稱

收入來源的用戶唯一標識碼

增值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國家或地區

地址

用戶名稱

用戶唯一標識碼

聯系電話

計稅依據

征收品目

征收率

本期應納稅額

減免性質代碼

減免稅額

應補(退)稅額

適用稅(費)率

本期應納稅(費)額

減免性質代碼

減免稅(費)額

應補(退)稅(費)額

適用稅(費)率

本期應納稅(費)額

減免性質代碼

減免稅(費)額

應補(退)稅(費)額

適用稅(費)率

本期應納稅(費)額

減免性質代碼

減免稅(費)額

應補(退)稅(費)額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2×14

16

17

18=15-17

19

20=18×19

21

22

23=20-22

24

25=18×24

26

27

28=25-27

29

30=18×29

31

32

33=30-31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本單位已取得以上從業人員書面同意,由本單位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的申報事項。

代辦企業(簽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含其相關運營主體)為取得服務收入的從業人員辦理代辦申報。

二、表格項目

(一)表頭項目

1.“代辦企業名稱”:填寫辦理代辦申報的互聯網平臺企業的法定全稱,一般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

2.“代辦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寫辦理代辦申報的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

3.“稅(費)款所屬時間”:填寫代辦的應納稅(費)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4.“填表日期”:填寫代辦申報的日期。

(二)表內各欄

1.第1列“姓名”:填寫從業人員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2.第2列“證件類型”:填寫從業人員的證件類型。

3.第3列“證件號碼”:填寫從業人員證件上的證件號碼。

4.第4列“國家或地區”:填寫從業人員所屬的國家或地區。

5.第5列“地址”: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采集的從業人員的地址;如掌握多個地址的,填寫其一即可。

6.第6列“用戶名稱”:填寫從業人員在代辦企業運營的平臺內展示的“名稱”或“昵稱”全稱。

7.第7列“用戶唯一標識碼”:填寫從業人員在代辦企業運營的平臺內具有唯一性、長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標識證明。

8.第8列“聯系電話”: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或其相關運營主體采集的從業人員的聯系電話。

9.第9列“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名稱”:填寫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名稱,若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實際來源于其他互聯網平臺的,應當填寫該從業人員實際銷售服務所在的其他互聯網平臺的名稱。

10.第10列“收入來源的用戶名稱”:填寫從業人員在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內展示的“名稱”或“昵稱”全稱。若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實際來源于其他互聯網平臺的,應當填寫該從業人員在其他互聯網平臺內展示的“名稱”或“昵稱”全稱。

11.第11列“收入來源的用戶唯一標識碼”:填寫從業人員在本平臺內登記的具有唯一性、長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標識證明。若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實際來源于其他互聯網平臺的,應當填寫該從業人員在其他互聯網平臺內具有唯一性、長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標識證明。

12.第12列“計稅依據”:填寫從業人員本期銷售服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稅額。

13.第13列“征收品目”:填寫從業人員取得的服務收入對應的增值稅征收品目。

14.第14列“征收率”:填寫適用的增值稅征收率。

15.第15列“本期應納稅額”:填寫本期按適用的征收率計算繳納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本期應納稅額”=“計稅依據”ד征收率”。

16.第16列“減免性質代碼”:按《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中增值稅適用的減免性質代碼填寫(包括未達起征點免征增值稅、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等優惠),該服務收入同時存在未達起征點免征增值稅優惠和其他增值稅優惠的,優先填寫其他增值稅優惠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

17.第17列“減免稅額”:填寫減免(減征)的增值稅稅額。

18.第18列“應補(退)稅額”:計算公式為“應補(退)稅額”=“本期應納稅額”-“減免稅額”。

19.第19列、24列、29列“適用稅(費)率”:填寫代辦企業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率。

20.第20列、25列、30列“本期應納稅(費)額”:按適用稅(費)率計算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應納稅(費)額。

21.第21列、26列、31列“減免性質代碼”:按《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中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適用的減免性質代碼填寫。

22.第22列、27列、32列“減免稅(費)額”:填寫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減征)的稅(費)額。

23.第23列、28列、33列“應補(退)稅(費)額”:計算公式為“應補(退)稅(費)額”=“本期應納稅(費)額”-“減免稅(費)額”。

24.從業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分行填報服務收入:(1)該從業人員有多個“用戶名稱”“用戶唯一標識碼”“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名稱”“收入來源的用戶名稱”“收入來源的用戶唯一標識碼”;(2)存在適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服務收入;(3)存在適用不同減免稅性質代碼的服務收入。

25.表內金額使用人民幣“元”為單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附件2

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匯總申報表

(為從業人員代辦適用)

代辦企業名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辦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稅(費)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號

從業人員信息

增值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計稅依據

征收率

本期應納稅額

減免性質代碼

減免稅額

應補(退)稅額

適用稅(費)率

本期應納稅(費)額

減免性質代碼

減免稅(費)額

應補(退)稅額

適用稅(費)率

本期應納稅(費)額

減免性質代碼

減免稅(費)額

應補(退)費額

適用稅(費)率

本期應納稅(費)額

減免性質代碼

減免稅(費)額

應補(退)費額

-

1

2

3

4

5

6=4×5

7

8

9=6-8

10

11=9×10

12

13

14=11-13

15

16=9×15

17

18

19=16-18

20

21=9×20

22

23

24=21-23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本單位已取得以上從業人員書面同意,由本單位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的申報事項。



代辦企業(簽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含其相關運營主體)為從兩個以上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且合計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標準需要計算繳納稅費的從業人員代辦匯總申報。

二、表格項目

(一)表頭項目

1.“代辦企業名稱”:填寫辦理代辦申報的互聯網平臺企業的法定全稱,一般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

2.“代辦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寫辦理代辦申報的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

3.“填表日期”:填寫代辦申報的日期。

4.“稅(費)款所屬時間”:填寫代辦的應納稅(費)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表內各欄

1.第1列“姓名”:填寫從業人員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2.第2列“證件類型”:填寫從業人員的證件類型。

3.第3列“證件號碼”:填寫從業人員證件上的證件號碼。

4.第4列“計稅依據”:填寫從業人員本期銷售服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稅額。

5.第5列“征收率”:填寫適用的增值稅征收率。

6.第6列“本期應納稅額”:填寫本期按適用的征收率計算繳納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本期應納稅額”=“計稅依據”ד征收率”。

7.第7列“減免性質代碼”:按《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中增值稅適用的減免性質代碼填寫(包括未達起征點免征增值稅、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等優惠),該服務收入同時存在未達起征點免征增值稅優惠和其他增值稅優惠的,優先填寫其他增值稅優惠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

8.第8列“減免稅額”:填寫減免(減征)的增值稅稅額。

9.第9列“應補(退)稅額”:計算公式為“應補(退)稅額”=“本期應納稅額”-“減免稅額”。

10.第10列、15列、20列“適用稅(費)率”:填寫代辦企業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率。

11.第11列、16列、21列“本期應納稅(費)額”:按適用稅(費)率計算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應納稅(費)額。

12.第12列、17列、22列“減免性質代碼”:按《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中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適用的減免性質代碼填寫。

13.第13列、18列、23列“減免稅(費)額”:填寫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減征)的稅(費)額。

14.第14列、19列、24列“應補(退)稅(費)額”:計算公式為“應補(退)稅(費)額”=“本期應納稅(費)額”-“減免稅(費)額”。

15.從業人員存在適用不同減免稅性質代碼的服務收入,應當分行填報服務收入。

16.表內金額使用人民幣“元”為單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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