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石油稅收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6】第05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成立中國海洋石油稅務局問題的復函》(國函〔1982〕159號)、財政部《關于海洋石油稅務局征收管理工作范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3〕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石油稅務系統(tǒng)管理體制調整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37號)的規(guī)定,考慮到對外合作開采石油稅收體系及其征收管理的特殊性,現就海洋石油稅收征管范圍問題通知如下:
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6〕4號)調整后,海洋石油稅務系統(tǒng)現行稅收征管范圍仍維護不變。即: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qū)公司和專業(yè)公司(包括下屬公司)、與我國合作開采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專為開采海洋石油承包海上生產、生活服務項目的外國公司或企業(yè),專為海洋石油開采工程作業(yè)的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和外商合資經營的公司或企業(yè)的各項稅收,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和深圳征收處負責統(tǒng)一征收管理。這些公司或企業(yè),機構不設在海洋石油稅務分局所在地的,其有關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負責辦理。此外,中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fā)公司及機構設在分局所在地的參與合作開采陸地石油天然氣的外國公司或企業(yè)的稅收,也比照前述規(guī)定,由有關分局征收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