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fā)【1994】第026號
?? (此文件已廢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哈爾濱、沈陽、長春、西安、南京、成都、武漢、廣州市稅務局:
????我局以國稅發(fā)(1993)153號印發(fā)的《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下發(fā)后,一些地區(qū)要求明確小客車中“微型客車”部分的征收范圍?,F將“小客車”的消費稅征稅范圍補充通知如下:
????小客車,又稱旅行車:是指具有長方箱形車廂、車身長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車”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駕駛員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車”。
????請依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
???相關聯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