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對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實行退稅的通知
財稅【1999】第227號
為緩解我國石油行業(yè)的困難,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實行退稅?,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稅的原油范圍,為國家經貿委下達的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國家無償援助出口的原油。國家無償援助出口的原油繼續(xù)按照現行有關的稅收政策執(zhí)行,出口不退稅。
????二、退稅率為13%。
????三、本通知從1999年9月1日起執(zhí)行,具體執(zhí)行日期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證明聯”上海關注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關均應按規(guī)定簽發(f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證明聯”。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