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油氣增值稅銷售費用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512號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油氣增值稅按比例扣除銷售費用的請示》(津國稅二(1996)118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答復如下:
??? 一、鑒于目前各油(氣)田發(fā)生的銷售費用項目標準不一致,個別油(氣)田實際發(fā)生的銷售費用與按比例計算出的數額差異較大,尚難確定一個既符合各油(氣)田實際又能統(tǒng)一適用的費用比例,因此,對銷售的增值稅油(氣)實物所發(fā)生的銷售費用,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14號)的規(guī)定,按實際發(fā)生的銷售費用計算扣除額。
??? 二、銷售增值稅油(氣)實物所發(fā)生的實際銷售費用,是指增值稅油(氣)實物在銷售過程中實際發(fā)生的商檢費(包括由賣方負擔的商檢人員的交通費)和銷售機構管理費。
??? 三、允許扣除的銷售機構管理費,應是符合現(xiàn)行財務制度實際發(fā)生并與銷售增值稅油(氣)實際有關的機構管理費,如在實際操作中確實難以劃分,也可以按銷售收入比例扣除。計算公式如下:
可扣除的銷售機構管理費=油(氣)銷售機構管理費×[應納增值稅油(氣)銷售收入÷總收入]×5%
總收入指油(氣)銷售機構取得的全部油(氣)銷售收入及本機構取得的其他各種收入的總和。
??? 四、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費用扣除項目的必須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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