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限售股爭議啟示:代持股納稅主體亟待明確
???? 代持股在我國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特別是近些年,隨著資本市場發(fā)展和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代持企業(yè)股權和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現象日益增多,由此產生的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
中國平安1.9萬員工通過深圳市新豪時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傲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江南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義持有平安上市公司限售股股票的稅收爭議,就是因為“代持股”問題所引發(fā)的。其爭議焦點在于,如果這些股票解禁后減持,這3家公司首先要就減持所得繳納25%的企業(yè)所得稅。而當這3家企業(yè)將減持所得分給平安1.9萬員工時,這些員工還要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正是這道重復征稅導致了平安員工的極大不滿和稅收爭議。
有人認為,代持股產生的稅收義務應該由委托人承擔;有人則認為,代持股產生的稅收義務應該由被委托人來承擔。各方爭議激烈,莫衷一是。
從實踐看,代持股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第一,隱名股東不方便直接登記為股東,如隱名股東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對現任職單位存在競業(yè)禁止義務;第二,隱名股東希望通過代持股隱匿財產,把夫妻共有財產變成私房錢,萬一離婚,自己可以多得一點;第三,隱名股東希望通過代持股,逃避債務或法定納稅義務;第四,隱名股東想通過隱名隱藏非法目的,如洗錢或者規(guī)避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第五,隱名股東力圖利用代持股,騙取他人錢財,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第六,公司股東太多,超過法定的股東人數限額(有限公司法定股東人數限額為50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發(fā)起人人數限額為200人);第七,隱名股東持股比例小,認為工商登記手續(xù)復雜,太過麻煩;第八,隱名股東不希望露富。
一般認為,如果因為上述前5種原因形成代持股,代持股不受法律保護。而基于上述后3種原因形成的代持股,對于隱名股東和登記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平安員工的代持股主要是由于第六個原因所導致的。也就是說,從法律意義上看,新豪時等3家代持股公司都是中國平安法律意義上的股東。從實際表現上看,新豪時3家公司也是平安不折不扣的股東。比如,這3家公司以公司名義在中國平安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以公司股東身份參與中國平安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行使公司法和中國平安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新豪時3家代持股公司應該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但實質上,新豪時3家公司的這種股東身份又是源于中國平安員工的法律委托,投資風險實際完全由平安員工來承擔。也就是說,平安員工才是中國平安公司實質意義上的股東,他們才應該是真正的納稅主體。
可惜的是,有關代持股企業(yè)納稅問題目前在稅法上并沒有一個明確解釋,因此平安員工的限售股減持納稅問題一直爭議激烈。雖然就稅收而言,稅務部門可以基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委托方是代持股過程中真正意義的股東,受托方是形式意義上的股東,但并不能解決實踐中的觀點分歧,也不能排除部分人從法律的角度認定受托方是真正意義的股東。
不僅如此,在代持股現象中,由于委托方和售托方的身份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自然人,有的可能是法人,有的可能是居民,有的可能是非居民,不同身份取得的收益承擔稅負不同,因此很多納稅人故意利用政策上差異,混淆納稅主體,降低稅收負擔。
為了避免類似爭論,也為了扎緊征管籬笆,堵塞稅收漏洞,確保稅收公平,筆者建議國家稅務總局能夠出臺規(guī)范性文件,盡快對代持股問題予以政策明確,統(tǒng)一稅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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