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09]64號: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變化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對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政策作了明確。其中,較之于《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種類發生了較大變化,因此,應當給予應有的關注。
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準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無擔保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如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擔保墊款、信用證墊款等)、進出口押匯等。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的通知》的規定,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范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
因此,金融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種類上可能會因執行上述不同的規定而略有差異。
在稅法處理上,《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下列資產可以提取呆賬準備,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抵債資產、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拆借(拆出)、應收利息(不含貸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保費、應收分保賬款、應收租賃款等債權和股權。這一規定,將不具有貸款性質的抵債資產、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應收利息(不含貸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保費、應收分保賬款、應收租賃款等債權和股權等資產納入準備金計提范圍,造成稅法上的計提范圍大于會計上的計提范圍,一定程度上侵蝕了企業所得稅稅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后,由于有權機關一直沒有明確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出現政策執行困難。
此次出臺的財稅[2009]64號文,統一了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口徑,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種類作了定性定量的描述,具體分為了貸款、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和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三類。既有效解決了政策銜接問題,又將計提準備金的資產范圍回歸到會計制度的規定上來,強調了計提準備金資產的貸款性質或貸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貸款性質的抵債資產、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應收利息(不含貸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保費、應收分保賬款、應收租賃款等債權和股權等資產。因此,金融企業應特別留意財稅[2009]64號文對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這一最新變化,不能再按《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計提準備金進行稅前扣除,否則將受到稅務機關的納稅調增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