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達2005年第一批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數量指標的通知
國稅函[2005]29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2005年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計劃的通知》(國稅函[2005]554號)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青島、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四川、重慶、新疆、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鋼材“以產頂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經貿外經[2002]38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鋼材“以產頂進”改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稅發[1999]68號)精神,現將2005年第一批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數量指標(見附表)下達給你局。請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在嚴格審批基礎上,依附表所列企業名單及免稅數量指標,辦理“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抵稅手續。
附件:2005年第一批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數量指標(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