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二次調整2005年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稅計劃的通知
國稅函[2005]85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國稅發[2008]8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青島、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甘肅省(自治區、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鋼鐵工業協會關于調整2005年“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稅指標的請示》(鋼協[2005]145號)。經研究,決定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2005年“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稅計劃的通知》(國稅函[2005]554號)下達的2005年“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稅計劃予以再次調整(見附件),請你們在嚴格審核、審批管理,防止騙稅問題發生的基礎上,按照附件所列內容及數量辦理“加工出口專用鋼材”的免、抵稅手續。
附件:2005年“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稅計劃調整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