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4年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68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電力體制改革后電力產品的增值稅征收管理,總局正在研究制定《電力產品增值稅征稅辦法》。在該辦法下發之前,對電力產品的增值稅征收管理,暫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度電力企業增值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度電力企業增值稅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5號)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