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解決中西部地區出口企業欠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139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市)國家稅務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精神,切實解決好中西部地區出口企業欠退稅問題,經商財政部,總局決定中西部地區用于解決欠退稅的出口退稅計劃暫不下達,推后至2004年2月下達。在此計劃下達之前,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你地區出口企業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報關出口貨物的應退未退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在退稅單證真實齊全、且與其相關電子信息審核無誤的情況下,可即時辦理退庫手續。現將有關事項具體通知如下:
一、上述應退未退稅款,僅指出口企業2003年12月31日以前報關出口貨物的應退未退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在總局正式下達解決欠退稅的出口退稅計劃前,可暫不受總局下達出口退稅計劃限制辦理退庫手續。對出口企業2003年12月31日前報關出口貨物發生的免抵增值稅稅額,一律不再辦理調庫。
二、對出口企業2003年12月31日以前報關出口貨物應退未退增值稅、消費稅的退稅,全部從中央國庫庫款中退付。
三、請你們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加快審核及辦理陳欠退稅的退庫工作進度。對出口企業申報的2003年12月31日前報關出口貨物的應退未退增值稅、消費稅稅款,要做到即時受理,即時審核、審批,即時辦理退庫手續,并應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10日間全部退付給出口企業。
四、在總局下達你地區2004年解決陳欠退稅專項出口退稅計劃后,你局須嚴格在總局下達計劃的額度內辦理陳欠退稅的退庫手續。
五、出口企業2004年1月1日以后(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報關出口貨物新發生的退稅和免抵稅額,在總局下達的2004年出口退(免)稅計劃內辦理退庫和調庫手續。2004年出口退(免)稅計劃另行下達。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