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生產中標貨物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8]70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外國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恢復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8]65號)規定了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生產中標的機電產品,實行出口退稅的管理辦法,但對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中標的機電產品,符合規定條件的,如何處理未予明確。經研究,現規定如下:
對上述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中標機電產品,可按出口產品進行管理,即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實行“不征不退”的免稅辦法;1999年開始實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管理辦法。具體辦理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以及審核審批程序等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