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稅的通知
國稅函[2001]37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來文,反映該公司資產重組和改制后,其下屬機構不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辦理出口退稅問題,要求予以解決。經商財政部、外經貿部意見,石化企業(yè)資產重組和改制是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優(yōu)化產業(yè)結構,合理配置社會經濟資源的需要。出口退稅操作辦法也應符合國家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的需要,做相應調整。對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對于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機構在本文下發(fā)以前出口的在成品油,準予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稅辦法不辦理退稅。
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屬機構從本文下發(fā)之日后出口的成品油,各地稅務機關可向其開具稅收(增值稅、消費稅)繳款書(出口貨物專用);上述兩公司將成品油報關出口后,憑借其下屬機構提供的稅收(增值稅、消費稅)繳款書(出口貨物專用)等憑證,比照現(xiàn)行工貿公司出口退稅辦法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