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稅證明遺失刊登遺失聲明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5]42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國稅發[200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關于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遺失后,如何刊登遺失聲明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5]47號)文件已作了規定,現根據各單位所反映的情況和要求,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完稅證明遺失的,納稅人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可選擇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車輛購置稅征收機關依據遺失聲明為納稅人補辦完稅證明。
二、遺失聲明的登報掛失手續由納稅人自行辦理,各級稅務機關不得代為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