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卷煙稅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1998]12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四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了保障出口卷煙貿易的健康發展,防止騙取免稅行為的發生,經商海關總署,現就進一步加強出口卷煙的稅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管理。出口卷煙是我國擴大出口創匯的重要途徑之一,各級稅務機關要本著既鼓勵卷煙真正出口、又防止騙稅行為發生的原則,加強出口卷煙的稅收管理。
二、嚴格免稅出口卷煙計劃管理。免稅出口卷煙計劃由國家稅務總局編制、下達,其內容包括卷煙的出口合同號碼、出口數量、生產企業、品牌、運抵國(地區)等。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總局下達的免稅出口卷煙計劃核簽《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以下簡稱《準免證》),不得超計劃核簽《準免證》;主管卷煙生產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準免證》所列品種、規格、數量辦理免稅,填寫《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并寄送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
三、實行指定海關報關出口的監管辦法。免稅出口卷煙須從黃埔、上海、大連、天津、寧波、滿洲里、霍爾果斯、阿拉山口、瑞麗、打洛、暉春、丹東海關(以上均不包括其下屬海關)直接報關出口,不得轉關出口。對從上述海關以外的海關報關出口的免稅卷煙,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不得核簽《準免證》,并通知主管卷煙生產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補稅。
四、嚴格免稅出口卷煙核銷管理。免稅出口卷煙出口后,卷煙出口企業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合同、出口發票等單證按月向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稅出口卷煙核銷手續,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包括單證審核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電子信息對審)無誤,準予辦理免稅核銷手續。對不能按期核銷以及出口合同與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內容不一致的免稅出口卷煙,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要責成卷煙出口企業依法予以補稅。
五、免稅出口卷煙如果發生內銷或出口后又退關的,卷煙出口企業應立即補繳該批卷煙的已免稅款;對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免稅的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處罰;對騙稅情節嚴重的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免稅出口卷煙的經營權,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9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