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廣告代理業務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66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互聯網廣告代理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營[2008]14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時,委托廣告發布單位制作并發布其承接的廣告,無論該廣告是通過何種媒體或載體(包括互聯網)發布,無論委托廣告發布單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納稅人都應該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八款的規定,以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收入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其向廣告發布單位支付的全部廣告發布費可以從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減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