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氣東輸管道運輸業務營業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143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上海、新疆、甘肅、寧夏、陜西、山西、河南、安徽、江蘇、浙江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
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來函稱,西氣東輸管道工程途經新疆、甘肅、寧夏、陜西、山西、河南、安徽、江蘇、浙江、上海等10個省(區)市,已于2004年1月1日投產使用,管道運輸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氣東輸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經營。分公司注冊地在上海,要求明確西氣東輸管道運輸業務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等問題。經研究,現對西氣東輸管道運輸業務營業稅納稅地點及其發票使用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納稅地點問題
由于西氣東輸管道運輸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是上海,根據現行營業稅法規關于從事管道運輸業務的單位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規定,西氣東輸管道運輸業務收入的營業稅應由分公司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
二、關于發票使用問題
考慮到西氣東輸管道運輸經營的特殊情況,同意分公司在稅務登記地統一領購由上海市地稅局監制的運輸發票,跨省開具,即在各銷售地(點)開具發票。
附件:關于西氣東輸跨省使用發票和稅控器具問題的操作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2004年12月30日
關于西氣東輸跨省使用發票和稅控器具問題的操作辦法
一、未使用稅控器具前的發票使用辦法
從事西氣東輸管道運輸業務的納稅人,向其稅收主管稅務機關,即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每半年領購一次發票,每季匯總報送發票領、用、存報表,發票使用明細清單。管道運輸發票式樣暫由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設計,并組織印制。
二、使用稅控器具和開具發票使用辦法
(一)從事西氣東輸管道運輸業務的納稅人,向其稅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稅控器具事宜(每個開票點配備一臺PC機和稅控器,2張用戶卡),并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實施稅控初始化。
(二)從事西氣東輸管道運輸業務的納稅人,每半年匯總用戶卡,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半年的發票;每月從網上報送開票數據,每半年匯總用戶卡報送數據,如上半年每月比對未發現問題或有問題已經進行糾正,可下發下半年的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