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4]136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污水處理費征免營業稅的請示》(深地稅發[2004]90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營業稅征稅范圍,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2004年12月14日
甘公網安備 620102020027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