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交易所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0]54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不列入〈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試行辦法〉范圍的請示》(滬地稅一[2000]5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對證券交易所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場所等服務收取的股票交易經手費、席位管理年費、上市費,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證券交易所取得了其他屬于“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收入,應按規定征收“金融保險業”營業稅。
本規定從2000年6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