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房屋抵頂債務應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8]77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大連市西崗區金屬物資中心被法院裁決以房屋抵頂債務是否征收營業稅的請示》(大地稅函[1998]4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抵頂有關債務,不論是經雙方(或多方)協商決定的,還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權已發生轉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經濟利益(減少了債務),因此,對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抵頂有關債務的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