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2005年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計劃的通知
國稅函[2005]55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國稅發[2008]8號)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青島、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四川、重慶、新疆、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加工出口專用鋼材”政策(具體通知另行下達)。經研究,現對已下達的2005年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計劃予以調整(見附件),并具體通知如下:
一、對此次調整下達的2005年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計劃,列名鋼鐵企業應在2005年6月30日前銷售完畢,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開具“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凡2005年7月1日以后銷售并開具“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的鋼材,不論其是否屬于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計劃之內,稅務機關一律不得辦理免、抵稅手續,并應按規定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請你局在嚴格審核、審批的基礎上,按規定并依附表所列企業名單及調整后的2005年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計劃,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辦理免、抵稅手續。
三、此次2005年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計劃調整下達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達2005年第一批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數量指標的通知》(國稅函[2005]290號)停止執行。
附件:2005年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計劃調整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