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船舶保險合同印花稅征免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3】第674號
?? (此文件已廢止或失效)
山東省稅務局:
????你局魯稅三[1993]45號《關于船舶保險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船舶保險合同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財產保險合同”范圍。但對于涉外保險業(yè)務中的遠洋船舶保險合同,我局國稅函發(fā)[1990]104號和國稅發(fā)[1991]006號文件規(guī)定: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保險業(yè)務中的遠洋船舶保險合同(或保險單據)以及與外國保險公司之間的再保險業(yè)務憑證,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稅。因此,對船舶保險合同的征免印花稅問題應當按上述規(guī)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
????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