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項“其他所得”要繳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共有11項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其中第一到第十項所得有明確規(guī)定,如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但第十一項只籠統(tǒng)規(guī)定為“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是否可以這樣認為,除了第一到第十項外的所有所得,都應認定為“其他所得”?回答當然是否定的,因為只有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所得項目,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現在有多少所得項目已被認定為是要征稅的“其他所得”?本文總結了目前規(guī)定的10項所得,供大家參考。
第一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復函》(國稅函發(fā)〔1995〕351號)規(guī)定,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其他所得應稅項目,依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64號)規(guī)定,對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guī)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應按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8〕546號)規(guī)定,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規(guī)定,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yōu)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27號)規(guī)定,對于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此類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xù)費返還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第二條第十一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六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guī)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yè)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fā)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guī)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guī)定,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八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xié)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xù),從而無法繳納后續(xù)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xù)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xié)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guī)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guī)定,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